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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的一句承诺,为何让律师与当事人共同走上风口浪尖?

经典案例 2026-07-08  阅读:177
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开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次会见,往往承载着远超法律文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用近乎审视的目光打量着坐在对面的律师,而律师则需要在一小时内建立信任、厘清事实、预判走向。正是在这种高压、高密度的信息交换中,“胜诉把握”这四个字,时常成为双方心理博弈的焦点。 然而,当一位律师在会见时对当事人说出“这个案子我有九成把握”之后,接下来的走向,却远远超

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开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次会见,往往承载着远超法律文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用近乎审视的目光打量着坐在对面的律师,而律师则需要在一小时内建立信任、厘清事实、预判走向。正是在这种高压、高密度的信息交换中,“胜诉把握”这四个字,时常成为双方心理博弈的焦点。


但是,当一位律师在会见时对当事人说出“这个案子我有九成把握”之后,接下来的走向,却远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


一场标的额过亿的股权纠纷,从一句承诺开始

2023年,某省级高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对赌协议履行、公司控制权争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标的额高达1.8亿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投资方与创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对赌条款,但后续因市场环境剧变,创始人未能完成业绩目标。投资方据此要求创始人按约定回购股权,并承担巨额的违约金。


创始人在走投无路之际,委托了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合伙人。据后续公开的裁判文书所披露的细节,该律师在首次会见时,便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从现有证据来看,该对赌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且涉嫌‘显失公平’,法院大概率会进行调整,胜诉把握在九成以上。”


这是一个极具自信的判断,也是一个异常危险的承诺。


承诺之后:庭审的翻转与律师的困境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情况迅速发生变化。投资方提交了一份此前未被披露的补充录音证据,证明创始人在签署协议时,已明知业绩目标存在实现的难度,但仍然自愿接受,且双方并未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同时,投资方还提出,创始人此后曾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了对赌条件,直接驳斥了“显失公平”的主张。


在该关键证据出现后,案件的天平迅速倾斜。法院最终驳回了创始人的全部抗辩理由,判决其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并支付违约金,创始人面临巨大的个人债务风险。更令法律圈关注的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创始人随即向律师协会投诉,理由是该律师在会见时作出了不切实际的“胜诉承诺”,误导其选择了错误的诉讼策略,且未能及时评估新证据的风险。


律师协会经调查,虽然未认定该律师存在“承诺胜诉”的违规行为——因为律师在正式委托合同中并未承诺结果,但会见的谈话录音被当事人提交,协会最终以“不当引导当事人预期”为由,对该律师作出了行业警告处分。


会见时的一句承诺,为何让律师与当事人共同走上风口浪尖?

“胜诉把握”在法律上的真实边界

这一案例之所以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正在于它精准地击中了律师执业规范中最微妙的地带。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虚假承诺”或“保证胜诉”。但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会见时使用“把握较大”“概率很高”等表述,是否属于违规,一直存在争议。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看,核心的判断标准不在于律师说了什么,而在于当事人是否基于该表述形成了不合理的预期。


在上述案件中,律师之所以受到处分,关键不在于他说了“九成把握”,而在于他没有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结果受新证据、法官自由裁量、政策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诉讼不是数学题,证据的动态性、法官的立场差异、甚至是庭审当天的质证状态,都可能导致结果逆转。向当事人传递乐观预期本身并无过错,但若将其包装成一个“确定性结论”,就跨越了职业伦理的红线。


会见中的专业重构:从“预测结果”转向“管理预期”

真正成熟的律师,在会见时并不会回避“胜诉”这个话题。相反,优秀的律师会主动与当事人讨论“诉讼目标”与“风险底线”之间的关系。他们会用这样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我们可以把案件拆解为三个层次——最理想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最差的结果是什么、以及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什么。然后,律师要清楚地告诉当事人:我能做的,是在每一个证据节点上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益,但法律永远存在不确定性。


这个沟通过程,实际上是在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的诉讼认知。那些真正成功的案例,往往不是因为律师给出了一个精准的胜诉率,而是因为律师帮助当事人理解了诉讼的成本、时间、证据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制定了现实的诉讼策略。当当事人意识到诉讼本身就是一场博弈,而不是一次必然的胜利时,即便最终败诉,他们也不会将责任归咎于律师的判断。


回过头来看那起标的额过亿的案件,假如律师在会见时能够坦诚地告诉创始人:“现有证据有利,但投资方可能存在隐藏证据,我们需要做多套方案准备”,结局或许会完全不同。即便最终仍然败诉,当事人也很难将责任完全推给律师。


行业启示:信任不是承诺的结果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从来不是靠一句“有把握”建立起来的。真正牢固的信任,来源于律师对案件逻辑的清晰拆解、对风险边界的坦诚告知、以及对当事人利益的实际守护。


那起案件之后,该律所对内部会见流程进行了全面改革,要求在首次会见中必须向当事人书面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并将“不得对结果作出确定性承诺”作为新晋律师的必修课。一些同行或许会觉得这是过度防备,但恰恰相反,这是对律师职业尊严的真正敬畏。


在法律面前,没有谁能真正“把握”一切。能做的,只是在每一场会见中保持诚实与专业,让当事人明白:你付钱请的,不是一个能够预测未来的算命先生,而是一个愿意与你并肩面对所有不确定性的法律人。这,才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最该有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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