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合伙人工伤认定之争:当“老板”也是“劳动者”
2024年,一起由某一线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在法律实务圈引发热议。案件的当事人张强(化名)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创始合伙人,持股30%,负责公司技术研发与日常管理。在一次前往客户现场调试系统途中,张强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公司为他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但人社局以“张强系公司股东,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张强不服,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这起案件看似寻常,却精准击中了近年来企业治理与劳动法交叉领域的一个痛点:创始合伙人,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合伙人身份与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
传统观念中,创始合伙人是企业的“老板”,拥有决策权、分红权,似乎天然与“被管理者”的劳动者身份不相容。但现实远比非黑即白复杂得多。张强所在的公司虽由他参与创立,但公司设有董事会,张强作为技术负责人,需要服从CEO的指令、遵守考勤制度、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其工作与普通技术总监并无本质区别。唯一的特殊之处在于,他的收入结构中除了工资,还包括年底分红。
人社局的拒赔逻辑,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执法惯性:即认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可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能够否定“从属性”——这是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征。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判断方式,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正不断受到挑战。
代理张强案件的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指出:劳动关系的判断应回归“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张强持有的30%股权虽赋予他一定的公司治理话语权,但并未达到绝对控股或实际支配公司的程度,他依然要在公司管理体系中接受安排、听从指挥、获取报酬,这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主体适格、接受管理、业务组成部分。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张强与公司之间同时存在股东身份与劳动关系,两种身份并非互斥。
为何此类争议近年集中爆发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股权激励制度的普及、“全员持股”模式的兴起,创始团队内部成员与传统雇员之间的身份边界日益模糊。许多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创始合伙人,实际上承担着核心产品研发或关键业务执行的工作,他们拿工资、缴社保,与公司之间具有高度的经济依附性和人身依附性。但当工伤、职业病、裁员补偿等劳动法争议发生时,企业或社保部门往往以“合伙人不是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从律所代理的案例库中可以看到,类似争议多集中在三类场景:一是创始合伙人被认定为高管,试图以“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二是公司经营不善时,以“合伙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工伤保险认定中,社保部门机械地将股东身份等同于雇主身份。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了“劳动者与股东身份可以并存”的裁判取向。某省级高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更直接指出:“不能仅以当事人持有公司股权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就机械排除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只要其实际上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获取劳动报酬,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这一观点在张强案中得到了完整贯彻。
诉讼实务中的关键博弈点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举证重点应放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实质证据上。张强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团队提交了三组核心证据:第一,公司《员工手册》中载明了考勤、休假、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张强每次请假均需通过OA系统审批;第二,张强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按月领取固定工资,且社保记录中“缴费工资基数”与公司其他技术岗员工一致;第三,CEO向张强发送的工作邮件可以证明,张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上均受公司统一调配。
而社保部门引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成为他们反驳的最有力武器。但在法庭上,律师指出,该条款中的“劳动关系”应当作实质解释,而非以形式上的身份名称作为唯一标准。法院最终认定,社保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过于狭窄,违反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对创始人与企业的双重启示
这一案件的终审判决,对创业生态圈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创始合伙人不能因身份特殊而丧失劳动法保护,但也不能因身份特殊而逃避雇主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创始合伙人确实承担日常运营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最稳妥的做法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不仅是为了合规,更是为了避免一旦发生工伤或劳动纠纷,企业面临高达数十万元的赔偿风险及负面舆论。
对于创始合伙人自身而言,主动与公司建立明确的用工关系,是对自身权益的兜底保障。张强在庭后感慨:“创业初期大家都觉得签劳动合同多余,觉得我们是自己人,不用走那些流程。但意外来临时,一纸合同可能就是还有的救命稻草。”
这起案件最终以社保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画上句号。张强获得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留给法律实务界的思考远未结束。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新型用工关系与传统劳动法律框架之间的张力,需要更多具有司法智慧的判决来精准调适。毕竟,法律保护的不是“老板”或“员工”的身份标签,而是每一个真实参与劳动、承受风险的生命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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