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律所实验:当实习律师也要签对赌协议
2025年初,深圳一家中型律所的合伙人会议做出了一个罕见的决定:将新入职实习律师的薪酬结构从“固定工资+年终奖”调整为“基础薪资+股权激励池份额”,并要求实习律师签署一份长达17页的《合伙人预备期激励协议》。协议中不仅约定了三年锁定期、业绩考核指标,还写明了若实习律师在锁定期内离职,需按原始出资额回购已授予的激励份额,并承担违约金。
这份协议在业内掀起波澜。有资深律师直言,律所的本质是人和专业,不是资本和股权;也有管理合伙人认为,这是律所公司化改革的必然路径。争议的核心,是实习律师这一身份能否与股权激励这一工具兼容,以及律师行业资质管理规则是否构成该模式的隐性障碍。
这一问题的现实样本,来自北京某知名律所2023年代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该所一位权益合伙人于2019年加入律所时,以“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权益份额方式出资90万元,同时签署了《合伙人加入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充条款》,其中约定了前三年创收不能低于240万元,否则律所有权以1元对价收回其权益份额。2022年该合伙人业绩未达标的70%,律所依据协议启动退出程序,但其主张该条款违反《律师法》关于合伙所合伙人资质和执业年限的规定,应为无效,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了律所的核心主张,确认业绩考核条款有效,但将1元回购条款调整为“按实际出资份额对应净资产价值回购”。裁判逻辑清晰:律师法第53条所要求的“执业满三年”和“具备良好执业记录”,是设立合伙所时的行政审查要件,而非合伙内部权益分配的法律禁区。律师行业的资质管理解决的是“谁能做合伙人”的进入门槛,而合伙协议解决的是“合伙人如何进退”的契约秩序,二者处于不同法律维度,不能混为一谈。
这一判例的启示意义,落在实习律师股权激励上格外尖锐。实习律师不属于合伙人序列,但若律所以“未来合伙人”之名授予其非出资型激励权益,本质上是将律师行业从不允许的非合伙人执业模式,置换为一种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作的薪酬安排。这种安排并不触碰律师法第5条和第8条关于执业证书申请人的资格门槛,因为激励权益并不等同于执业许可,也不构成对外以合伙人名义执业的事实。
更值得关注的是律所内部治理的适配问题。律师行业长期实行“计点制”或“资历制”,晋升路径高度依赖执业评价。股权激励若以业绩为单一考核维度,可能扭曲实习律师的成长节奏。一位在深圳分所实习的年轻律师曾对笔者表示,激励方案考核的是创收额,但实习期第一年连独立出庭资格都受限,创收完成率本质上是所在团队的分配结果,个人可控度极低。若因此呢触发回购条款,反而侵蚀了激励制度的正向功能。
在行业观察者看来,律所股权激励的合规边界应当围绕三点展开:其一,激励标的必须与律师执业资质脱钩,不能以“股权”之名换取实习律师对外以合伙人身份签署法律文书的授权;其二,回购条款的定价机制应遵循公平原则,参考前述判例中法院对1元回购条款的调整,适当引入净资产评估或收益法估值,而非任意设置惩罚性价格;其三,业绩考核指标应区分律师个人可控变量与团队平台变量,避免将组织能力缺陷转嫁为个人违约成本。
回到深圳这家律所的创新实践,其管委会在2025年6月已将激励协议修订为两阶段版本:实习期适用“虚拟积分制”,转正后满三年方可切换为实有权益份额,且回购价格按最近一次年度审计净资产计算。这一修正既保留了激励弹性,也规避了资质混同的风险。
律师行业从来不缺聪慧的法律设计,缺的是将设计放回资质逻辑与职业伦理中审视的自觉。股权激励进入律所,不是洪水猛兽,但它的边界应当由行业的专业属性划定。毕竟,律所最核心的资产,从来不是账上的资本金,而是那些在法庭上敢于开口、且开口时知道自己在说什么的人。让他们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远比让他们签署一纸对赌协议,更接近律所发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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