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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律师函还能做什么?

房产纠纷 2026-08-04  阅读:392
强制执行阶段,律师函并非无用武之地,本文通过一例标的额8000万元的房产股权回购执行案,分析主任律师如何以代位执行为切入点,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精准发送律师函,突破执行僵局,并探讨该等律师函的三大核心及对房产纠纷债权实现的实务启示。

导读: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胜诉判决却迟迟难以兑现,这几乎是所有债权人心中的痛。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执行阶段是法院执行局的主场,律师函似乎已无用武之地。但近期一则由某知名律所主任律师代理的执行业务案例,却颠覆了这种认知——在法院查控财产寥寥无几的僵局下,一封精心设计的律师函竟成为撬动执行困局的支点。


案件要从一起标的额逾800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股权回购纠纷说起。某知名房企(下称“甲公司”)因对赌协议触发回购义务,被投资方诉至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名下核心资产早已抵押给银行,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百万,常规执行手段几近失效。执行法官告知投资方,除轮候查封的股权外,短期内难有实质进展。


代理该案的主任律师并未止步于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在梳理甲公司对外债权时,律师发现其作为某三线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原股东,尚有一笔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应付未付的债权——受让方乙公司尚有2.3亿元股权转让款分期未付,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但甲公司因自身经营困难,迟迟未向乙公司主张。


此时,律师函的价值出现了。主任律师以“代位执行”为切入点,向乙公司发送了一份措辞严谨、结构严密的律师函。函件并未简单催告,而是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甲公司的对外到期债权属于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可依法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律师函同步附上了生效判决书的案号、执行案号以及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凭证摘要,并特别提示乙公司:若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将有权直接强制执行其财产,且该行为可能影响其征信与商业信誉。


强制执行阶段,律师函还能做什么?

收到律师函后,乙公司法务部门高度重视。此前乙公司一直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拖延付款,但律师函中关于代位执行法律后果的精准阐述,使其意识到继续拖延不仅无法规避付款义务,反而可能陷入被法院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被动地位。经过内部紧急评估,乙公司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将其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的5000万元直接划付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困扰投资方近两年的执行僵局,在律师函发出后三个月内实现突破性进展。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专业逻辑: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函,并非“形式主义”或无用的“心理安慰”,而是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精密组合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休眠”的到期债权转化为“活”的执行资源。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9条来看,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发出履行通知,但实践中,法院调查该等债权的主动性往往有限,尤其是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申报或消极应对时。此时,律师函就扮演了“事实调查确认函”和“法律风险告知书”的双重角色。


具体而言,一份有效的执行阶段律师函至少应包含三个层面的。第一层是事实固定,即通过梳理被执行人的合同、往来账目、审计报告等,锁定其对外债权的真实性与可达性,并在函中予以明示。第二层是法律释明,详尽引用相关法条,向次债务人阐明其若不配合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扣划、罚款甚至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后果。第三层是利益疏导,提示次债务人主动履行的程序优势,如通过法院账户付款可获取合规凭证,避免被诉累及商业信用受损。该案中,主任律师正是将乙公司从“无关第三方”的侥幸心态中拉回现实,使其理性评估了拒不配合的诉讼成本与信用代价。


从行业视角看,此举对房产纠纷领域的债权实现尤其具有启示意义。房地产项目盘根错节的关联交易,使得大量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并非现金或不动产,而体现为名下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或股东借款。许多债权人只盯着法院查控系统里的银行流水和不动产登记,却忽略了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另一面。主任律师的实践表明,执行与律师业务并非割裂的“你办你的案、我发的函”,而是一个动态博弈的法律战场。一封专业的律师函,能够提升执行法院对财产线索的关注度,向次债务人传导法律压力,甚至可能促成执行和解,极大缩短执行周期。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律师函并非万能钥匙。若次债务人对债权本身存在重大争议,或已提起诉讼,那么代位执行程序将更为复杂。律师函的发送时机、事实基础的牢固程度、法律援引的准确性,都直接影响其效力。但无论如何,这一案例为执行领域的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等待法院主动作为之外,律师通过主动挖掘“债权的债权”,完全可以将一纸函件化为破局的利器。它提醒每一位实务工作者,强制执行阶段,律师的专业判断与主动出击,依然可以是撬动司法资源、实现胜诉权益的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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