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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劳动争议哪家强:从一起典型案件看律所用工合规边界

房产纠纷 2026-07-07  阅读:431
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定性长期存在争议,近年多起仲裁案例显示,在满足人身依附与经济从属关系的情况下,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律所需正视用工合规风险,规范签署书面协议、缴纳社保、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因身份定性模糊引发劳动争议和赔偿风险。

2024年夏天,一则仲裁裁决在法律圈引发热议。某知名律所被其离职实习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实习律师的大部分请求,裁决该律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加经济补偿共计11.3万元。这一结果让不少习惯了“实习律师不算正式员工”的律所感到意外——原来,实习律师和律所之间,并非只是“师徒情谊”那么简单。


这起案件之所以具有代表性,在于它揭示了长期以来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一个认知误区:许多律所将实习律师视为“学徒”或“实习生”,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观念在数十年前或许还能自洽,但在劳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司法实践不断细化的今天,已经面临严峻的合规考验。


实习律师的法律身份:从模糊到清晰

实习律师,通常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在律所进行为期一年实习、准备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其特殊性在于,这一阶段兼具“执业培训”和“实际工作”的双重属性。正因如此,法律关系定性便成为争议焦点。


在上述仲裁案中,律所辩称实习律师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实习人员”,旨在完成执业前的专业培训,双方之间是指导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实习律师在律所期间,按照律所要求完成日常法律研究工作、参与案件办理、接受考勤管理、领取固定报酬,其工作属于律所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了明显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劳动关系的三项核心要素。


这一判断并非孤例。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陆续有类似案例,仲裁和法院普遍倾向于在“具有实质性用工关系”时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换句话讲,若律所对实习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分配任务、支付报酬,并以律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则很难逃脱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实习律师劳动争议哪家强:从一起典型案件看律所用工合规边界

律所用工模式的两难与破局

对于律所而言,如何处理与实习律师的关系,确实存在现实困境。一方面嘛,实习律师在一年实习期内需要积累实务经验,律所提供指导、安排工作,客观上为法律服务提供了人力支持;二来嘛,若全部按正式员工对待,社保成本、用工管理成本将显著上升,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律所而言,负担不小。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所可以继续走“灰色地带”。从合规角度分析,律所至少需要注意三个风险高发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二是未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或医疗需求,律所需承担全部费用;三是单方解除指导关系时,若无充分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以北京某中型律所为例,其曾因安排一名实习律师从事非律师助理岗位工作,长达八个月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缴纳社保。该实习律师离职后提起仲裁,最终律所被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会保险损失共计15万余元。这一案件在律师协会内部通报后,不少律所开始重新审视内部用工制度。


合规启示:从“师徒制”走向“规范化”

行业主管部门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多地律师协会已出台指导性意见,建议律所与实习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根据实际用工情况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上海律协更明确指出,对于实质性参与律所业务、接受考勤和纪律管理的实习律师,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律所管理者而言,与其在争议发生后被动应诉,不如在制度设计上主动合规。建议做法包括:第一,入职即签订书面协议,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签约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报酬、社保等条款;第二,建立实习律师管理台账,记录工作安排、考勤、报酬支付等事实,以备争议发生时有据可查;第三,对实习律师的指导模式进行优化,避免以“帮忙”代替“用工”,减少法律定性上的模糊空间。


回到开头的仲裁案,其裁决结果并非要否定师徒制的价值,而是要提示所有从业者:行业的本源是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的基础是秩序和规则。实习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鲜血液,他们的权益保障不应成为行业发展的“牺牲品”,而应成为律所健康运转的试金石。


每一个实习律师的未来,都值得被一份正式合同所守护。


劳动关系认定; 律所用工合规;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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