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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讨薪记:劳动关系认定何以成为维权第一道门槛

法律法规 2026-07-07  阅读:551
出庭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在近年的劳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呈现趋严趋势,以李某案为代表的多起案例显示,协议名称不能掩盖实质管理与从属关系。针对律师行业普遍采用合作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仲裁委与法院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审查律所对律师的日常管理行为。本文梳理典型案例及行业动向,探讨律师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与制度建议。

当身穿律师袍的出庭律师成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这层身份关系显得格外微妙。2024年,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件:执业律师李某与某知名律所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讨论。


李某于2022年入职该律所,双方签订《律师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以独立律师身份执业,律所提供办公场所和案源支持,李某按比例缴纳管理费并自担风险。但是在长达两年的合作中,李某实际上接受律所的日常考勤管理、参加所内例会、使用律所统一印制的名片和函件,每月从律所领取固定金额的“补贴”。2024年初,李某因薪酬支付争议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仲裁庭审理的焦点在于:律师与律所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能否掩盖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该案裁决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主要请求,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给出的核心理由值得关注:律所对律师进行了实质性的劳动管理,包括考勤、绩效考核、案件分配审批,律师以律所名义对外执业且律所承担执业风险,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已经超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


这一裁决并非孤例。在检索2023年至2025年间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笔者注意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现了多起类似案件。202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明确指出:判断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依据合同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律所为律师提供办公场所、承担社保费用、进行案件质量监督、对律师进行奖惩,即使名义上是“挂靠”或“合作”,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出庭律师的劳动权益保障面临三重困境。第一重是合同定性之争。绝大多数律所与律师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刻意回避“劳动合同”这一表述,试图规避劳动法项下的社保缴纳、带薪休假、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第二重是证据保存之难。律师执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案件材料往往归入律所档案系统,个人难以留存完整的打卡记录、工作指令等劳动关系证明。第三重是行业惯例之困。“律师不是劳动者”这一观念在部分律所管理者甚至律师群体中仍有市场,认为律师凭专业能力吃饭,不应适用劳动法的“保护性机制”。


这种认知错位给行业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对于律所而言,将律师全部定义为“合作者”而非“劳动者”,虽然短期内降低了人力成本,但也埋下了合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不仅要承担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金钱责任,还可能因不签劳动合同面临双倍工资惩罚,甚至影响律所的年度考核与评级。对于律师个体而言,劳动关系的缺失意味着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期工资等基本保障,个人职业稳定性大打折扣。


出庭律师讨薪记:劳动关系认定何以成为维权第一道门槛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呈现出趋严的审查态度。多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不再轻信协议文本的名称,而是重点审查律所对律师是否实施了“日常管理”。这实际上为律师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


解决方案的探索已经在进行。2024年,全国律协在修订行业规范时,明确支持律所与授薪律师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实践。在省级层面,广东、浙江等地已出台指导性意见,要求律所对采取“底薪+提成”模式的律师,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一些头部律所也开始调整内部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为其缴纳社保并建立考核体系,在合规框架内设计更加灵活的合作机制。


回到李某的案例,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律所向李某支付了拖欠的薪酬及部分经济补偿。案件本身不算复杂,但它折射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当一位平日里在法庭上为他人维权的律师,不得不为自己寻求劳动权利的保护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设计是否还有优化空间,值得每一位从业者深思。


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沦为双方博弈的灰色地带。劳动力的本质不会因为职业身份的光环而改变,专业能力的付费方式也不应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未来,劳动关系的确认或许不再会成为出庭律师维权路上的第一道门槛,而是双方在清晰规则之下平等对话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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