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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未设防,工伤赔偿百万案敲响律所治理警钟

法律顾问 2026-07-07  阅读:352
本文以2024年一起律所工伤赔偿案为切入点,剖析了律师行业中将授薪律师登记为“虚假合伙人”常见的股权架构风险。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审查原则,揭示了此类模式在工伤责任认定中可能带来的巨额赔偿隐患。文章结合最新监管政策,为律所管理者提供了身份认定明晰化、保险配置体系化、合伙协议实质化的合规路径,最终指出股权架构设计应以真实管理关系和风险分配为锚点,否则将面临系统

2024年初,一起涉及律所合伙人权益的工伤认定纠纷在华南某市引发热议。执业仅三年的年轻律师小李,在一次赴外地法院立案返回途中遭遇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当小李向律所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却发现自己并非“劳动合同制员工”,而是以“合伙人”身份登记在册。律所据此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为合伙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终,历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三重程序,法院判决律所须按照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总计逾百万元。这一结果不仅颠覆了该律所多年沿用的股权架构模式,更在律师行业内部激起关于职业保障与合伙治理的深层拷问。


小李入职时,律所为追求税务优化和管理简便,将包括他在内的多名执业律师登记为“权益合伙人”,股权比例从1%到5%不等。日常管理中,小李与普通授薪律师一样接受案件分配、考勤考核,领取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从未参与过律所的利润分配或重大决策。事故发生后,律所援引《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主张小李应自行承担损失,且合伙关系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仲裁机构最初也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转折出现在小李委托律师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经审查指出,判断律所与律师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应仅以“合伙人”名义为标准,而应实质审查双方是否具备从属性、管理性和经济依附性。小李虽在形式上持有股权,但既未投入实际资金,也未参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经营,其工作由律所指派、收入主要由固定薪酬构成,双方之间形成了说实在的的雇佣关系。法院据此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指令劳动仲裁机构重新审理。最终仲裁和诉讼均采纳了这一实质审查标准,认定律所产生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案例折射出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个治理盲区:将授薪律师登记为合伙人的操作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规避较高的社保基数和个税,但一旦发生工伤、竞业限制、关联交易等纠纷,这种名实不符的股权架构将直接导致责任认定模糊。更为致命的是,当律师本人在工作中受害时,律所既丧失了适用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分摊风险的资格,又无法依据劳动法获得雇主责任豁免,最终要自掏腰包承担全额赔偿。本案中,涉案律所因未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法院直接将全部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判由律所承担,加上行政罚款和诉讼费用,实际支出远超正常投保成本数倍。


从监管趋势来看,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已开始明确要求律所对专职律师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严禁以“虚假合伙人”模式规避劳动法义务。202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在执业纪律检查中专门发函提示各所:将本所律师登记为合伙人但未实际履行合伙协议的,属于违规执业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在一份纪要中强调,对于律所内部人员身份认定,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与经济管理事实存在明显差异的,以实际管理状态为准。


股权架构未设防,工伤赔偿百万案敲响律所治理警钟

对律所管理者而言,这一案例带来的启示是双重的:从一方面说,股权架构设计应当服务于业务发展和管理效率,而非用作风险转移或税负规避的工具。如果确实需要引入非权益合伙人或预备合伙人制度,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区分其权利义务边界,实质性分配管理权与利润份额,并配套建立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比如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商业团体意外险。另从一方面说,律所应重新审视全体成员的身份认定与权益保障,做到“名实相符”:授薪律师就签劳动合同、缴社保;真正参与投资和收益分配的合伙人,则通过合伙协议明确承担风险的范围,并在律所章程中预设职业意外发生时的费用分担方案。


这起百万元赔偿案最终促使涉案律所完成了全面的股权架构改革,将全职执业律师全部转为劳动合同制,仅保留七位实际出资并参与管理的核心合伙人。改革后的第一个季度,该所虽然每月多支出了近三万元的社保费用,但全员劳动仲裁和工伤索赔案件归零,团队稳定性和客户信任度反而显著提升。小李在拿到赔偿款后选择转入一家专门做劳动人事的精品所,如今已成长为团队负责人。他坦言:“拿到赔偿的那一天,比拿到股权证书的那一天,让我真正感受到了职业的安全感。”


回到律师行业本身,这张百万元保单背后,伏笔早在股权架构设计之初就已埋下。真正稳固的律所治理,从来不是在法律红线边缘的侥幸博弈,而是每一个身份、每一份权益都能找到清晰法律归属的制度设计。当工伤不再成为律师执业的隐忧,股权架构才能真正回歸其激励创新的本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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