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名誉侵权:律师如何“为自己辩护”?
不久前,某地方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原告张某指控被告——一位执业律师——在代理其前妻的离婚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代理词含有“虚构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表述,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案件并不复杂,却引发了法律圈对“诉讼代理人名誉侵权”这一命题的集中讨论:当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言论被指责“越界”,甚至被反向诉至法院时,律师的执业防线在哪里?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来,随着民事诉讼对抗性增强,当事人利用名誉权诉讼“反制”对方代理人、甚至试图以此干扰诉讼程序的现象逐渐增多。法律检索平台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5年,涉及“律师代理行为+名誉侵权”的裁判文书数量同比上升约40%,其中不少案件直接指向代理词、证据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陈述等职业行为。争议的焦点始终未变:诉讼代理人的言论豁免边界如何划定?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积极表达”与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陈述”之间,是否存在一条清晰的红线?
要理解这一边界,不妨看一个更具代表性的案例。在一家知名律所代理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A公司指控B公司严重违约、造成工程延期。代理律师在撰写代理意见时,为了论证B公司“存在系统性的不诚信行为”,引用了第三方鉴定报告中的部分数据,并使用了“恶意拖延”“变相索要工程款”等措辞。B公司随后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律师及其律所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累计人民币200万元。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清晰而有力:代理意见指向的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评价,系在诉讼程序内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发表的正当陈述,主观上欠缺侵权故意,也未超出必要限度。法院特别指出,只要代理律师的陈述基于案件证据、不捏造事实、不进行人身攻击,其言论便受诉讼法保障,不构成独立的名誉侵权。
这一判决并非个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指导性案例中反复强调,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享有“相对豁免权”——只要该言行与案件审理相关、未脱离诉讼目的,即使包含对一方行为的不利评价,也不应轻易被认定为侵权。背后的法理在于: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对抗”机制,若代理人的每句话都可能面临二次诉讼风险,则辩护功能必将严重受损,最终受伤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相对豁免”不等于“绝对豁免”。实务中,法院通常从严把控几个关键要件:其一,陈述是否基于客观证据。若代理人明知证据系伪造仍坚持使用,或直接编造事实,“豁免”即不复存在。其二,表述是否针对当事人的人格而非行为。例如,称对方当事人“品行卑劣”而非“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前者更易引发侵权认定。其三,言论的传播范围是否超出诉讼必要。若律师将代理词擅自发布到社交媒体,或向案外人大肆传播,则可能突破豁免边界。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一问题的启示是多层次的。从风险防控角度,代理案件时应注意每份法律文书的措辞:结论可以尖锐,但必须紧扣证据;评价可以严厉,但应聚焦行为而非人。从维权路径看,若自身遭遇对方代理人以不当言论侵害声誉,诉诸名誉侵权诉讼应予谨慎——法院通常会先审查该言论是否发生在诉讼程序内、是否基于案件事实、是否服务于代理目的。若三要素皆符合,即便措辞激烈,胜诉可能性也较低。

回到开头的案例。那位被起诉的律师最终也获得了胜诉判决。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写下一段值得咀嚼的话:“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是诉讼制度运行的组成部分,对其责难应保持必要的克制。”这句话既是对代理人职业权利的确认,也是对诉讼诚信的倡导——名誉权需要保护,但诉讼代理人这一角色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必须在权衡中做出选择:宁可让一份激烈的代理词“不便”地留在卷宗里,也不能让任何一份正当辩护被名誉诉讼的阴影所笼罩。
诉讼的本质是对话,而对话需要勇气。为当事人发声的律师,不应成为被“反向诉讼”所压垮的群体。这正是法律对职业尊严的底线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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