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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的力度

工程建筑 2026-08-07  阅读:380
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时的工程款结算争议,探讨已完工程计价中实体性费用与非实体性费用的区分标准,为工程建筑领域企业法务及律师提供合同条款设计、证据组织与代理策略的实务参考;

代理意见的力度,往往藏在工程款纠纷的细节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让“金牌法律顾问”这个词在法律圈内被反复讨论。案件标的额并不算天文数字,争议焦点却直击行业痛点: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已完工程比例折算工程款,发包人则坚持按合同约定扣除未施工部分,双方僵持两年,一审、二审判决截然相反,最终由最高院提审定分止争。


代理意见的力度

案情并不复杂。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处商业综合体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9800万元,工期18个月。施工至第10个月,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双方解除合同。彼时,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约65%,但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5000万元。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按已完工程与总工程的比例折算,再扣除已付款,主张剩余工程款1370万元。发包方则抗辩,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未施工部分不予计价”,且解约原因在于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应据实结算,建筑公司反而要退还多付的款项。


一审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思路,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应参照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款项。二审法院则推翻了这一认定,理由是合同明确约定总价包干,未完成部分不产生计价义务,建筑公司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改判驳回全部诉请。两份判决都有各自逻辑,但结果天差地别,建筑公司面临1370万元的落差,而发包方则面临重复支付的风险。


关键转折出现在最高院的再审裁定。法院没有机械套用“按比例折算”的公式,也没有简单拘泥于“总价包干”的字面约定,而是回归到合同解除后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这一基础问题。最高院指出,固定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提前解除,已完工程部分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结算,但必须扣除因未完工而节省的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非实体性费用;同时,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这一思路既没有让承包人获得超出其实际施工价值的收益,也没有让发包人因解约而额外获益,体现了民法典第793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后折价补偿的原则精神。


这个案例之所以在法律圈引发高频讨论,原因在于它揭示了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一个长期被模糊处理的盲区:合同解除时,“未施工部分”究竟应如何定价?很多企业法务习惯性地认为,既然是固定总价,未施工部分自然不产生费用,但忽略了固定总价中本身就包含了承包人未能实际消耗的规费和管理费。这笔钱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时属于承包人的利润和管理成本,但在工程中途解除时,承包人并未发生这些支出,若仍按比例全额支付,则构成不当得利;反之,若完全不考虑这些费用,承包人就需自掏腰包承担部分管理费用,显失公平。


上海市一家大型施工企业的法务总监在内部复盘时曾直言,这类案件最考验代理律师对工程计价规则的精通程度。如果代理意见只停留在“按比例折算”的简单算术层面,很容易被对方以合同约定驳倒;唯有深入拆解固定总价的组成结构,区分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费用,才能在争议中构筑坚实的法律逻辑。该企业曾经历过一起类似纠纷,标的额较小,但因代理意见扎实,最终在仲裁中获得支持,款项收回后,公司修订了标准合同模板,增加了中途解约的计价条款,这算是从个案中获得的制度性收益。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个案例对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至少有三重参考价值。其一,固定总价合同不能迷信“包干”二字,合同解除时的计价规则必须在签约阶段就明确约定,比如未施工部分的管理费、利润如何扣减,甚至可以直接约定一个计算公式。其二,代理此类案件时,证据组织要围绕“已完工程计量”和“非实体性费用构成”两个核心展开,前者决定工程款基数的上限,后者决定扣减比例的合理区间。其三,判决或裁决结果出来后,无论胜负,都应对合同模板进行迭代,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融入日常商务条款中。


回到这篇文章的主题——金牌法律顾问普法宣传代理意见。所谓“金牌”,并不体现在诉讼技巧的花哨或标的高大上,而在于对行业底层规则的清醒认知,以及将复杂争议转化为清晰法律语言的能力。最高院这起再审案之所以值得反复研读,因为它用最朴素的法律逻辑回应了工程实务中最纠缠不清的利益纠葛。当代理意见能够穿透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直抵计价规则的本源,专业的力量就真正显现了。


建筑工程领域从来不缺纠纷,缺的是对纠纷背后经济逻辑的尊重。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是风险分配,合同解除时,风险如何重新划分,需要法律人用专业去校准。这个案例给出了一个富有包容性的答案,值得每一位工程法律从业者停下来细想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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