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劳动仲裁,争议的从来不是“能不能”,而是“认不认”
每年六月,一批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年轻人走进律所,签下实习协议,开始为期一年的实习律师生涯。他们中不少人在一年后顺利执业,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与律所发生纠纷,最终走到劳动仲裁庭。一个在业内被反复讨论的问题由此浮现:实习律师究竟是不是劳动者?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到底受不受理?
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比表面上的“能”或“不能”复杂得多。它牵扯到律师行业的特殊管理规则、劳动法的适用边界,以及一个长期被模糊处理的群体权益边界。
一、仲裁委受理,但裁决结果往往“反转”
2024年,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实习律师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6月进入某中型律所实习,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为一年,每月补贴三千元,无社保。王某在实习期间承担了大量辅助性工作,包括起草法律文书、协助出庭、整理卷宗等。实习期满前一个月,律所以“考核不合格”为由通知其终止实习,王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仲裁庭经审理,作出了一个在业内引起讨论的裁决:确认双方在实习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双倍工资差额请求。理由是,实习协议虽名为“实习”,但实际上王某接受律所管理、从事律所业务、获取固定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但因为律师实习制度具有特殊的职业训练属性,双倍工资罚则不适用于实习期。这一裁决并未终结争议,律所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与仲裁裁决截然不同: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实习律师受《律师法》和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调整,其目的是执业前的职业训练,而非以提供劳动换取对价。
这个案例折射出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仲裁委与法院对实习律师身份的认定存在系统性分歧。仲裁委更倾向于从“从属性”出发做实质性判断,而法院则更看重行业管理的特别法属性。这种“仲裁受理、诉讼反转”的路径,在全国多地并不罕见。
二、法律依据的冲突,不止于“名实之辨”
支持实习律师属于劳动者的依据,主要来自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业务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习律师在律所工作,接受主任律师或指导律师的安排,领取报酬,从事律所的业务活动,形式上完全符合。
但反对者的依据同样扎实。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实习人员不是执业律师,其实习活动属于职业训练的一部分。同时,律师法规定只有执业律师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出庭、不能单独接待当事人,其工作本质是“学习”而非“劳动”。除此之外,多数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并要求实习人员自行承担社保。这些约定在仲裁中往往被认定无效,但在诉讼中却常被法院作为参考因素。
更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地方法院请示答复及典型案例中,倾向于认定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实习制度属于行业准入程序,与一般意义的用工关系有本质区别。这一倾向虽然没有形成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很强的指引作用。
三、行业困局:制度设计滞后于现实需求
这场持续多年的“名实之争”,背后是律师行业实习制度与劳动法体系之间的结构性错位。
从律所角度看,实习律师确实承担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不少中小律所甚至依赖实习律师完成大量文书和辅助事务。若完全不承认劳动关系,意味着实习律师不享有社保、带薪休假、经济补偿等基本保障,律所几乎零成本使用其劳动。个别律所借此压低实习补贴,甚至让实习律师自缴社保、倒贴费用,行业风气长期被诟病。
从实习律师角度看,他们在实习期间实际上已经“入职”,接受管理、完成业务、领取报酬。如果一律否认劳动关系,他们被随意辞退时无处申诉,发生工伤时无法获得赔偿,社保断缴直接影响执业年限的连续计算。这种不确定性,让许多年轻人在入行初期就感受到制度的冷漠。
从行业管理者角度看,律师实习制度的初衷是保障执业质量,防止不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人进入市场。但如果制度长期未跟上现实,导致实习律师处于“半劳动者半学员”的灰色地带,既不利于人才留存,也损害行业整体的公信力。
四、实务建议:规则不明时,双方都应主动“书面化”
在现行法律框架未改变之前,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不在于等待统一司法解释,而在于双方在签约阶段就把权利义务写清楚。
对实习律师而言,签约前应主动与律所书面确认实习津贴标准、社保缴纳安排、工作边界、考核标准、终止实习的提前通知期。这些虽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定性,但至少能在发生争议时提供合同层面的依据。同时,实习期间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工资发放凭证,是仲裁或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证据。
对律所而言,与其靠模糊约定压低成本,不如主动在实习协议中明确“非劳动关系”条款,并配套设立合理的实习津贴、意外伤害保险和考核退出机制,既降低法律风险,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雇主品牌。更重要的是,律所应避免把实习律师当作全职劳动力使用,否则一旦被仲裁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
五、结语:制度终将回应“半就业”群体的真实处境

实习律师劳动仲裁究竟正规吗?从程序上说,仲裁委依法受理,程序正规;从实体上说,裁决结果因地区、因层级而异,目前尚无统一答案。但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一个每年吸纳数万法学毕业生的行业,为什么让新人进入时连最基本的身份认定都如此模糊?
当越来越多实习律师以仲裁为手段争取社保、工资和尊严,制度必须做出回应。无论是修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还是由人社部与司法部联合出台专门认定标准,这个群体的利益不应继续悬置在“实习”与“劳动”的夹缝中。法律行业以专业著称,若连自身新人的权益边界都讲不清楚,又如何让公众信任这个行业的专业判断?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认定; 律师实习制度; 劳动争议
如果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欢迎您提出来!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果侵犯了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