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离职索要期权:劳动报酬还是股东权益?从一场千万仲裁看合伙人的合同陷阱
2024年初,一起涉及创始合伙人的劳动争议案在北京某仲裁委落下帷幕。案件标的额高达1200万元,争议焦点并非普通的工资或加班费,而是一份股权期权协议究竟属于劳动报酬还是股东分红。这场裁决不仅让当事公司付出沉重代价,更在创业者与投资人圈层引发震动——原来,一份看似清晰的合伙人协议,可能暗藏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地带的法律雷区。
从“兄弟合伙”到“劳资纠纷”
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联合创始人,持有公司15%期权,双方签署的《股权期权协议》约定:张某需全职工作满四年,且完成阶段性业绩目标,方可分批行权。协议同时载明:“如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三年后,张某因与CEO理念不合提出离职。公司依据协议条款,认定其未工作满四年,未行权期权作废。但张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离职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行权期权对应的经济补偿1200万元。
仲裁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这份期权协议,是劳动报酬的变体,还是单纯的股东权利激励?
期权定性之争:劳动法下的“报酬”边界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报酬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仲裁管辖与适用法律。如果期权被认定为劳动报酬,则公司未支付的行为可能触发《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
本案代理律所——北京某知名劳动法律师团队,在代理意见中提出三个关键论点:第一,期权协议明确约定行权条件为“全职工作满四年”,工作本身是行权的前提,而非投资行为的对价,这使期权具备了劳动报酬的“对价属性”;第二,张某的期权方案与普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一致,并非基于出资行为,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第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拖欠加班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的离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迫解除”。
仲裁委最终部分支持了张某的主张,裁定公司就未行权期权部分支付经济补偿金折合人民币380万元。裁决理由指出:当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的存续直接挂钩,且行权条件包含明确的劳动绩效导向时,该激励在法律性质上已与劳动报酬无法割裂。
司法实践的“灰色地带”
这并不是孤例。事实上,2023年至2025年间,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法院受理的“创始合伙人股权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幅超过40%。这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对“劳动报酬”与“股东权益”的界定存在空白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第191号指导性案例中曾指出,判断一份期权协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需考察协议是否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签订、行权条件是否与劳动绩效挂钩、劳动者是否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纳入劳动争议处理。
但现实远比理论复杂。很多初创企业的《股权期权协议》并不规范,有的将期权描述为“股权”,有的混淆“行权”与“分红”概念,有的甚至未明确行权价格。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委与法院面临巨大裁量空间。
给创业者的三条“合同底线”
这起案例给所有参与创业的法律从业者与创始人敲响警钟。合伙人之间的合作,不能仅靠信任和口头约定。在签订相关协议时,有三条底线必须守住。
第一,明确区分“劳动对价”与“投资回报”。如果希望期权激励纯粹属于股东权益,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行权前劳动关系终止不影响已获得期权,且行权条件不应包含“全职工作”“完成年度考核”等劳动属性描述。反之,如果希望期权具有薪资功能,则应载入劳动合同或薪酬制度。
第二,设置清晰的离职处理条款。实践中,许多纠纷源于对“离职”原因的认定。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因个人原因、公司原因、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下的期权处置规则,并可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未行权期权自动失效”条款,但要辅以合理的行权窗口期设计,避免被认定为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完善劳动合规基础。这起案件直接诱因是公司未缴社保、未付加班费。即使期权协议本身无瑕疵,只要公司存在其他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仍可通过“被迫解除”策略间接要求期权变现。劳动合规是小公司最容易被忽视却代价最昂贵的“暗礁”。
法律人视角下的合伙关系
创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法律与商业逻辑错位的缩影。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天然倾斜性,与公司法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商业理性,在这类案件中产生剧烈碰撞。
一位参与本案的律师在结案后感叹:“合伙人之间签协议时,双方都觉得自己是股东,只有闹到仲裁庭上,才会发现原来对方是把自己当员工看的。”这句话点出了问题的本质——合伙人关系在法律上从来不是单一身份,它既是股东,也是劳动者,甚至是债权人。而任何一份合同,如果只写清楚利益如何分配,却没写明白关系如何界定,都注定是危险的。
结语
这起千万元级别的仲裁案件,最终以和解告终。但留下的法律课题远未解决:当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的劳动者身份叠加,当创业激情遭遇法律规则的坚硬棱角,每一份协议的起草者都需要在尊重商业逻辑的同时,预见到劳动法律的介入可能。
对于创业者而言,最好的风险管理不是事后找最好的律师,而是在签下名字之前,已经想清楚:你们到底算什么关系?而答案,应写入合同,而非留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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