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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重量:当实习律师遇上律所“合伙人”迷局

婚姻家庭 2026-08-13  阅读:521
本文围绕律所对实习律师及授薪律师适用“股权激励”协议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展开分析。通过一起实习律师诉某律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深度剖析了“名为合伙、实为雇佣”的法律认定逻辑,揭示了律所内部治理中常见的责任规避误区,并为青年律师与律所管理提供了实务层面的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开篇: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2024年深秋,华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里,一场关于“实习律师”与“合伙人”身份错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审理呢。原告李然(化名)是一位执业刚满一年的青年律师,他的诉求听起来有些特别:要求确认自己与某大型律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表面看,这但是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但案件的背后,却牵动着一个律所行业普遍存在却极少被公开讨论的痛点:当一家律所以“股权激励”“事业合伙人”之名,招募刚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习律师和授薪律师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该如何定性?一张写着“授予0.5%合伙份额”的协议,真的能让一位月薪仅六千元、负责整理卷宗的实习律师,变成律所的“老板”吗?


案件回溯:从“准合伙人”到被清退的“螺丝钉”


2023年初,时年26岁的李然通过法考后,进入一家在当地颇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实习。面试时,该所主任向他描绘了一幅诱人的蓝图:律所正处于“事业改制期”,全体成员均可参与“虚拟股权计划”。按照计划,李然在实习期内即可获授“特殊合伙权益”,并签署了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协议载明,李然作为“核心储备人才”,享有律所年度利润0.5%的分红权,但须遵守“三年服务期”条款,若提前离职,则视为自动放弃全部未兑现权益。


李然满心欢喜,认为自己已一脚踏入了“合伙人”的圈子。但是,现实却给了他一记闷棍。随后的十个月里,他每日的工作与普通行政助理无异,包括打印案卷、订卷、给办案律师订外卖、甚至周末陪同客户应酬。律所从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以“劳务报酬所得”名义发放,金额固定为每月5800元。2024年初,因李然拒绝在一次本案中代律师签字背书,律所以“严重违反内部纪律”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并援引《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的条款,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还声称他“作为一名享有权益的合伙人,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法律解构:名为合伙,实为雇佣的“隐身衣”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股权激励协议”能否掩盖真实的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频发,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公报案例中,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判断一名律师究竟是合伙人还是雇员,不能仅看一纸《合伙协议》,而需审查其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代表李然方面)的辩论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三组关键事实:其一,李然尽管签署了“激励协议”,但从未在司法局进行合伙人变更备案,亦从未参与过律所的合伙人会议、出资验资或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上的合伙人身份并未成立;其二,李然接受律所主任的日常管理、考勤打卡,按月领取固定报酬,其劳动成果完全归属于律所,具有典型的人格与组织从属性;其三,所谓的“分红权”本质上是基于劳动年限和绩效的奖金变种,而非资本收益。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所以“合伙人”为名规避社保缴纳和法定解雇保护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李然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七万余元。


行业透视:股权激励不应成为责任的防火墙


这起标的额并不巨大的案件,在律师圈内却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它向所有律所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律所内部治理模式的创新,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法定权益为代价。


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加剧,不少律所,尤其是中小型所,为了留住优秀青年人才,纷纷套用公司化的“合伙人”头衔和“股权激励”模式。但遗憾的是,许多“激励”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或一纸空文上,其本质但是是变相地压低固定底薪、转嫁经营风险,甚至在解雇员工时增加一道“道德枷锁”。这种做法,短期看似节约了成本,长期却严重透支了律所的信誉,也扭曲了律师行业“专业至上”的底色。


正如本案判决所揭示的,律所可以实行公司化的薪酬绩效考核,但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底线;可以设立合伙人进阶通道,但必须辅以真实的出资、决议与风险共担机制。对于广大执业初期的实习律师与青年律师而言,这一判决亦是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在签署任何带有“股权”“分红”“合伙人”字样的文件前,应当清醒地评估其法律性质,并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劳动凭证。倘若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而不必被“合伙人”的光环所吓退。


结语:让每一次握手都名副其实


股权的重量:当实习律师遇上律所“合伙人”迷局

法律人的尊严,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更体现于对自身正当权益的清醒认知。当一纸合作协议与真实的劳动状态背道而驰时,法律的天平终将倾向事实,而非合同中的动听词藻。对于那些渴望借“股权”之名行“压迫”之实的做法,司法给出了最直接的回应:责任永远无法通过头衔的包装来逃避,真正的合伙精神,开头说应当建立在平等、尊重与合法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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