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律师工伤认定值得信赖
赵律师在深圳执业十二年,是三家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也是所里劳动法团队的资深骨干啦。2024年盛夏,他连续数周赴东莞协助客户完成一场复杂并购的法律尽调。那些日子,他每天清晨七点前往高铁站,深夜又从东莞返回深圳家中。7月19日傍晚,赵律师完成最后一点一轮文件核对,与客户道别后匆匆赶往虎门站,准备搭乘当晚最后一点一班高铁回深圳。就在进站口前的一段台阶上,他因连日疲惫一脚踏空,从十几级台阶滚落,右脚踝当场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两个月后,赵律师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并不顺利。人社局认为,赵律师当天的行程属于“上下班途中”,而非“因工外出期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不予认定。赵律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后,他向深圳盐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人社局决定,认为赵律师当日并未直接为客户开展业务,不属于因工外出,工伤认定不成立。
赵律师没有放弃,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他的代理律师提出一套关键证据链:赵律师当日赴东莞,系受律所指派参加客户并购项目中的法律谈判与合同审核,该业务已持续三周;他当天并未结束工作,而是携带尚未汇总完毕的尽调资料返回深圳,准备次日继续处理;回程是完成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途中受伤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更重要的是,律所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赵律师当天的出差系“单位派遣”,并配备了出差审批单、工作对接记录和高铁车票。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律师受律所指派至东莞处理客户法律事务,其返程行为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延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外出”不仅包括在外处置业务的时段,也包括合理地返回注册地或住所地的途中。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最终,赵律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报销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起案件在法律圈引起广泛关注。一个关键细节是,人社局在答辩中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司法解释,认为赵律师从东莞返回深圳属于通勤,而非因工外出。而二审法院明确区分了两种法律适用逻辑:上下班途中适用的是交通事故等特定事故类型,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则不以事故类型为限,只要与工作相关即可。这一裁判思路,对各地实务中频发的“外出返程”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
赵律师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翻盘。它揭示了工伤认定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维度: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形态已高度碎片化和场景化,律师在客户现场、法院、仲裁庭、图书馆甚至高铁上处理工作已成常态。若机械套用“工作场所”的物理边界,显然会漏掉大量实质上的工伤风险。深圳中院的判决,实际上为类似“外勤型”职业——如审计师、评估师、媒体记者、咨询顾问——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因单位指派外出履行职务,无论当时处于工作还是返程阶段,只要与工作任务存在因果联系,都应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
对法律服务机构而言,这起案件也是一次合规提醒。律所不应仅关注执业责任险,更应重视为全体聘用律师和助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和行程留痕制度。赵律师之所以能胜诉,正是因为他所在的律所保存了完整的派遣记录和费用凭证。那些口头安排、事后隐匿差旅信息的事务所,在类似案件中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工伤认定的价值,在于托住每一位劳动者失足时的身体和尊严。赵律师的职业身份——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律师——给这起案件增添了某种戏剧性:他比任何人都熟悉《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却在维权途中走了整整一年的程序。这恰恰说明,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需要个案中坚持不懈的论证和司法者的智慧才能落地。当一位主任律师最终赢回了属于自己的工伤认定,这不仅是个人权益的胜利,更是对制度公信力的再次确认。
工伤认定; 因工外出; 上下班途中; 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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