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名誉侵权,维权还是“踩线”?
一起合同纠纷,让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告上法庭,理由是“名誉侵权”哟。当律师在代理合同中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到底是在履行职务,还是越界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个问题在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频频引发讨论,尤其是当律师的言论被当事人截图传播、被媒体放大后,争议更是迅速升级。
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恰好触及了这一敏感地带。案件的核心并不复杂:一家科技公司与其前高管因股权回购协议产生纠纷,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诉讼。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引用公司内部邮件和财务报告,指出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该律师在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复述了上述观点。前高管随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律师和律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
案件的戏剧性在于,一审法院曾认定律师在媒体上的言论“超出了诉讼必要范围”,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律师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结果在律师圈引发震动,很多人担忧“代理案件还要承担被诉风险,未来谁还敢依法发声?”但二审法院最终推翻了这一结论。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律师在诉讼程序之外向媒体披露已公开的庭审信息,且所述与诉讼主张基本一致,不存在捏造事实或恶意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同时,法院强调,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评价,应当以“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而非要求其言论如同新闻通稿般字斟句酌。
这个案例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在于它划出了一条相对清晰的边界: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陈述,只要源于证据、不捏造、不恶意夸大,即便对另一方造成负面评价,也属于正当的执业行为。但如果律师明知信息不实,或者出于个人恩怨、商业竞争等非诉讼目的,主动向无关第三方扩散负面信息,就可能滑向侵权的灰色地带。
从近年来的司法趋势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从一方面说,要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不受无端损害;另从一方面说,也要维护律师依法履职的空间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再次强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辩护权、代理权不受侵犯。这意味着,单纯因为律师在诉讼中的言辞激烈或观点尖锐,就动辄启动名誉侵权诉讼,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这一案例带来的实务启示特别直接。先说,在撰写代理词、发表庭外言论时,务必确保每一句涉及他方的事实都有证据支撑,切忌将猜测、推理包装成事实陈述。第二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尽量使用“根据我方掌握的证据显示”“庭审中已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材料”等限定性表述,避免直接使用“诈骗”“造假”“不诚信”等带有强烈道德谴责色彩的词。最后,如果确实被对方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不必过于恐慌,积极主张“依法执业豁免”和“合理注意义务”,往往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名誉侵权诉讼,正在成为部分当事人干扰诉讼、施压律师的一种新型手段。但法律不会将正当的执业权益视为侵权。律师在合同纠纷中大声说出真相,不是“踩线”,而是对法治的坚守。只要守住证据的底线,法庭上的每一次发声,都应当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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