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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律师会见申请再审:程序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交通事故 2026-07-07  阅读:516
本文以一起标的额2.3亿元的创始合伙人律师会见申请再审案为核心,剖析律师会见权在再审阶段的法律空白与司法突破,结合最高法裁定,探讨程序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如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并给出律所治理与合伙协议完善的法律建议。

2024年,一起标的额高达2.3亿元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迎来再审听证呗。案件中,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因与另两名合伙人就律所股权分配、利润分成产生严重分歧,在终审判决败诉后,代理律师提出了罕见的“会见申请再审”——要求法院组织听证会,让律师与被羁押的当事人当面沟通案情细节。这一请求引发了法律界对“律师会见权在再审程序中的边界”这一议题的广泛讨论。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某省会城市一家成立超过二十年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引入两位新合伙人后,创始合伙人发现其持有的原始股权比例被悄悄稀释。他多次与对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合伙协议有效,驳回了他的股权恢复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更棘手的是,案件审理期间,这位创始合伙人因其他经济纠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身陷囹圄。终审判决生效后,他的代理律师发现原审中存在关键证据未被质证、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决定启动申请再审程序。


但是,困境随之而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享有明确的会见权,但对于再审阶段,尤其是当事人已被羁押的情况下,律师能否、以及如何会见当事人,法律并未作出清晰规定。该案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安排会见以核实再审申请中的关键事实细节——包括原审中某份关键合伙协议的签署时间、笔迹鉴定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这一申请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大多依赖书面材料审查,律师与在押当事人的会见往往被理解为“执行阶段”或“申诉阶段”的事务,而非“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但本案代理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再审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可以组织询问;而当事人的意见表达,离不开律师的专业辅助。如果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帮助,其陈述的规范性、全面性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因无法表达真实意思而影响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审理后作出了一份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定:准许律师在再审审查阶段会见在押当事人,并明确要求看守所配合安排会见,同时将律师提交的会见笔录作为再审审查的补充材料。最终,案件经再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原审中对合伙协议中“创始合伙人享有优先认购权”条款的适用存在错误,部分改判了原判决,恢复创始合伙人部分股权。


这一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确认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律师会见权不应止步于审级终点。在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虽然已丧失部分诉讼地位,但其申诉权、申请再审权是宪法赋予的救济权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应被无故剥夺。律师会见不仅是“见面”,更是保障当事人“话语权”的通道。没有畅通的会见,就没有真正的再审救济。


创始合伙人律师会见申请再审:程序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一案例对律所治理结构的警示同样值得深思。创始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涉及律所章程、合伙协议、股权代持、利润分配等复杂法律安排。许多律所在设立时,合伙协议多以“人合”为基础,缺乏对退出机制、增资扩股、表决权比例的精细化约定。一旦合伙人关系破裂,法律文本的模糊地带就会成为矛盾的放大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标的额动辄数千万元,却因为协议条款粗糙、证据保存不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真实意思表示。


再审程序是司法正义的“最后呢一道防线”,律师会见权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当程序正义的齿轮在最后呢一公里卡住时,法律共同体需要更明确的规则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对于律师行业而言,这起案例也提示我们:合伙关系不仅仅是“人和”,更应当是“约和”。一份清晰的合伙协议,胜过一百句“兄弟情义”。而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面对再审阶段的会见困境,不妨大胆提出申请、援引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也在不为人注意的程序角落里,助力法治的精细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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