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买房踩坑:一纸“居间协议”引发的百万房产纠纷
2024年夏天,上海某知名律所劳动法团队的张律师,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成为房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罢了。作为一名常年为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资深律师,她深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种种细节,却在一次看似普通的二手房交易中,被一纸“居间协议”绊了个大跟头。
张律师通过某头部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学区房,总价约680万元。在中介的催促下,她签署了一份《居间服务确认书》并支付了20万元“意向金”。协议中有一行小字:“意向金在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后自动转为定金”。三天后,中介通知她卖方已签字确认,20万元转为定金。但张律师随后发现,该房产存在未披露的共有权人纠纷,且卖方并未取得全部共有人的授权。她要求撤销交易并退还20万元,中介却以“定金罚则”为由拒绝退款,声称买方单方违约。
这一案例并非孤例。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涉房产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近三年该院受理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3%,其中因“意向金转定金”条款引发的争议占比高达31%。最高院公报案例“李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居间人未就格式条款中的定金罚则向委托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律师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意向金转定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496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中介公司未就“自动转为定金”这一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加粗、弹窗或口头重点提示,应当认定该条款未订入合同。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的设立需要双方明确合意。卖方未取得全部共有权人授权,交易基础存在重大瑕疵,此时自动转定金的法律前提并不成立。
这起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中介公司退还了17万元,张律师承担了3万元的中介服务成本。但这一结果背后折射出的行业乱象值得深思:部分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专业优势,在格式合同中植入“自动转定”“独家委托”“跳单加罚”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并通过话术催促买方签字。
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这一案例带来了几点实务启示。其一,任何“意向金”“诚意金”在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前,都不应自动产生担保效力,付款前务必要求中介在协议中手写注明“本款项性质为意向金,不作为定金使用”。其二,面对格式合同,一定要逐字阅读小字部分,对“自动”“默示同意”“视为同意”等措辞保持高度警惕。其三,建议要求中介提供房产共有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证明,否则暂缓付款。
从行业治理角度看,北京、上海等地已陆续出台房地产经纪服务规范,要求居间合同中不得设置“自动转定金”条款,必须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款项性质。2025年3月,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新版《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禁止“意向金自动转定金”等条款,这是监管部门对行业顽疾的有力回应。

劳动律师购房踩坑,看似个案,实则映射出房产交易中居间服务规范的普遍短板。法律人的专业能力不应仅限于自身执业领域,在重大房产交易中,聘请独立律师进行合同审阅和交易结构设计,往往是防范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损失的最有效防线。就像张律师事后感慨的那样:劳动法的胜利解决了一顿饭的问题,房产法的失败可能赔掉一套房。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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