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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誉侵权案:当“维权”变成“侵权”,边界在哪?

民间借贷 2026-07-22  阅读:341
本文以近年律师名誉侵权典型案例为切入,分析了律师在执业活动及社交媒体表达中的法律边界。通过梳理民法典律师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趋势,指出律师言论因其专业身份更受审慎义务约束,应避免将专业批评演变为对他人人格的贬损。文章对律师同行具有实务参考价值,提示在公开评论案件时需严格区分事实与观点、个人情绪与专业判断。

2024年,一起引发法律圈广泛关注的案件落下帷幕。某知名律所副主任律师李某,因在社交媒体上连续发布针对前委托人的评论文章,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删除相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这起案件的当事人身份并不特殊,但其折射出的问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表达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却触及了行业的敏感神经。


李某曾是某合同纠纷案的代理律师。案件结束后,因对前委托人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不满,他在个人公众号上连续撰文,直指该委托人“恶意诉讼”“滥用程序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文章中虽未直接点名,但结合上下文足以让读者锁定具体人物。前委托人遂提起诉讼,主张名誉权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执业律师,其言论具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和传播力,更应审慎。其文章虽基于诉讼过程,但用语带有明显贬损和定性,且超出了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构成了对他人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更何况,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本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即便委托结束后,律师也应恪守职业道德,避免公开贬损委托人。


这起案例堪称近年律师名誉侵权纠纷的“教科书式样本”。实际上,律师因言论涉诉并非个例。据统计,2022年至2025年间,仅公开可查的律师名誉权纠纷案件就超过40起,其中近六成以律师败诉告终。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律师在法庭、社交媒体、专业文章中的言论,能否享有绝对豁免权?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权有明确界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律师虽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执业权利,在法庭上的陈述受一定豁免保护,但这一保护并非无限。一旦言论超出法庭范围,或并非为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所必需,就回归到普通民事主体的言论边界判断。


更深层的问题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底色。公众对律师言论的信任度天然高于普通人,这种“专业权威”使得律师的批评性言论更容易对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在裁判中往往会对律师言论施加“更审慎”的义务标准。也就是说,同样一句话,普通人说可能不构成侵权,律师说就有可能。


回到李某的案子,他的失误在于混淆了“专业批评”与“人身攻击”的界限。评论诉讼行为可以,但不能上升为对当事人人格的贬损;指出程序问题可以,但不能贴标签式定性。更何况,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仍应受到尊重。这一点在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指向:律师不得以不当方式损害委托人权益。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是现实的。第一,在公开平台上评论案件时,应当聚焦于法律技术本身,而非评判当事人的人格或动机。第二,言论中的事实陈述必须可举证,不能凭主观印象或情绪表达。第三,即使认为对方行为不当,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非以“公开审判”的方式施加舆论压力。


从行业视角看,这类案件频发也反映出律师群体对“言论边界”认知的模糊。律师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法律技巧上,更体现在对规则和边界的尊重。维护当事人权益是职责,但维护自身言论的合法边界同样不可或缺。


律师名誉侵权案:当“维权”变成“侵权”,边界在哪?

名誉权纠纷从来不是“对与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而是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是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但在公共表达中,同样需要理性、克制、专业。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维权”而非“侵权”。


言论边界; 律师职业道德; 民法典;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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