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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回旋镖”:当创始合伙人的股份成为诉讼筹码

民间借贷 2026-08-30  阅读:463
以一起科创板上市前的创始合伙人股权回购纠纷为切入点,分析司法裁判对创始合伙人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审查逻辑,揭示契约精神与程序正义在商事审判中的权重变化,提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的实务建议,强调书面留痕与独立法律意见的重要性。

一家曾被视为行业黑马的科技公司,在B轮融资后估值突破20亿元罢了。创始团队五人,按约定持有不同比例的期权,等待成熟后行权。但是,公司业务转型引发的战略分歧,让其中两位联合创始人提前离场。离职时,他们与公司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以原始出资额加年化8%利息的价格退出。两年后,这家公司成功在科创板上市,股价较回购价翻了近15倍。两位离职创始人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当初的回购协议系受胁迫签订,要求确认股份归属或按上市价格赔偿差额。


股权激励的“回旋镖”:当创始合伙人的股份成为诉讼筹码

该案由某知名律所代理公司一方进入二审程序。核心争议点在于:离职创始人在信息完全透明、且已获得专业法律咨询后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主张,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二审中,原告方提交了离职谈判期间的邮件往来,试图证明公司以“竞业限制索赔”相要挟,构成乘人之危。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判决书中的一段说理引发行业热议:股权激励的本质是“面向未来的价值共享”,而非“对过往贡献的清算”。当激励对象离职时,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严格按照契约精神履行,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干预商业主体之间的自主安排。


这起案件折射出股权激励在创始合伙人层面的特殊复杂性。与传统员工激励不同,创始合伙人的股权往往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双重属性。他们既是公司的出资人,又是公司的经营者,其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远不止于薪酬优化,更涉及控制权分配、决策话语权乃至身份认同。正因如此,当合作关系破裂时,股权纠纷的对抗烈度远超普通劳动争议,常常伴随同业竞争指控、公司人格否认、股东知情权诉讼等一系列衍生案件。


从近三年的裁判趋势观察,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正呈现出微妙的立场变化。早期,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者”——即离职的创始合伙人,对回购条款作严格解释。但2023年以来,随着“契约精神”在商事审判中被反复强调,多地高院开始明确表态:创始合伙人应被推定为具备完全商事理性的主体,其对股权激励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风险预判能力,高于普通劳动者。这种理念转变直接影响了证据规则的应用。在一起广州中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离职合伙人主张公司未向其披露财务真实状况,构成欺诈,但法院认为,作为创始合伙人,其本身享有查阅财务账册的法定权利,不能以“公司未主动告知”为由主张被欺诈。


但是,法律的理性主义并不能完全消解此类案件中的情感张力。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件,公司初创时,技术合伙人放弃了大厂年薪,以极低价格获得10%的原始股。五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需要收缩业务,该合伙人在业绩考核中“被不合格”,随后被要求按净资产折价退出。在整个过程中,公司从未向其提供任何关于考核标准的书面文件。虽然诉讼中公司凭借形式上完备的激励协议胜诉,但该案在业内引发了更深层的追问: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是否应当嵌入“公平合理的程序”作为隐含条款?


答案或许是肯定的。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做法出现在某一线律所代理的调解案件中。双方在仲裁员主持下达成了一个阶梯式退出方案:根据离职原因(主动辞职、被动辞退、协商解除)和在职年限,设置了不同的回购价格系数。该方案既保障了公司对股份的控制权,也照顾了老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最终被《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列为典型案例。这种“程序正义先行”的思路,正在成为头部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架构时的标配。


回到开篇的科创板案件,它给行业带来的最大启示或许不是胜负本身,而是一组值得每位创始合伙人深思的命题:股权激励是“奖励”还是“对赌”?退出条款是“安全阀”还是“陷阱”?当激情褪去、分歧浮现时,一张当年签字时略显仓促的协议,究竟是守护合作底线的契约,还是束缚自由选择的枷锁?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有三条底线原则值得所有当事人铭记。其一,签署任何股权激励文件前,必须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尤其是在涉及回购价格、加速成熟、反稀释条款等核心要素时,不能依赖公司律师的“两边代理”。其二,离职谈判中的每一次沟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确保双方对关键事实的表述一致。其三,回购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机构,避免未来陷入多线诉讼的泥潭。


股权激励的“回旋镖”效应,本质上是对商业关系脆弱性的提醒。它告诉后来者:与合伙人共享未来,是一种勇气;而提前约定好体面退出的路径,则是一种智慧。司法裁判可以给出是非曲直的判断,却无法修复裂痕本身。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份精心设计的股权激励协议,都应当既包含对成功的想象,也包含对失败的宽容——这种双向的理性,才是创始合伙人之间最坚固的信任基石。


创始合伙人; 回购条款; 契约精神; 退出机制;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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