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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的“分手费”与“防火墙”:从一起股权回购案看企业风控的底层逻辑

侵权纠纷 2026-09-02  阅读:218
本文通过复盘一起由头部律所代理的股权回购纠纷案,揭示了创始合伙人在签署对赌及一致行动协议时常见的法律盲区。文章指出一致行动人协议属于内部管理约定,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主张,并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及最高院裁判观点,为创业者提供了外部协议隔离、压力测试及危机固化证据三大实务风控建议。

创业维艰,九死一生。对于一家企业的创始合伙人而言,最危险的往往不是外部市场的惊涛骇浪,而是内部权力结构的地震。当曾经“桃园三结义”的兄弟对簿公堂,当资本的退出压力与创始团队的经营理念产生激烈碰撞,一张当初看似无关紧要的协议条款,就可能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胜负手。笔者近期复盘了一起由头部律所代理的股权回购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在创投圈引发了不小震动,也给所有正在搭建或已经拥有合伙人制度的公司敲响了一记警钟。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某家曾头顶“准独角兽”光环的硬科技企业。公司由三位联合创始人共同创设,核心技术掌握者A总占股40%,负责资源整合的B总占股35%,负责落地运营的C总占股25%。在企业进行C轮融资时,投资方要求三位创始人签署了“对赌及回购”的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若公司未能按期完成IPO申报,三位创始人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需以年化12%的单利回购投资方股权。同时,三人在内部签署了一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重大经营决策上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基于公司长远利益”按持股比例最高的A总意见为准。


三年后,因行业监管政策突变,公司上市进程受阻,触发回购条款。投资方随即起诉,要求三位创始人对总计约2.3亿元的回购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B总与C总辩称,回购条件的触发系因A总独断专行、拒绝调整商业模式所致,且《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以A总意见为准”的条款,意味着A总应承担主要决策责任,回购义务理应由其一人承担。这一抗辩逻辑看似合理,却击中了创业公司风控体系的要害。


法院最终并未采纳B、C两位创始人的答辩意见。裁判文书的要旨明确指出:其一,《一致行动人协议》属于合伙人内部的管理性约定,仅对内部决策程序产生约束力,未经债权人(即投资方)书面认可,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基于《增资协议》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其二,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三人在《回购协议》上的签字行为构成了典型的债务加入或共同承担,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全部债务人在其自愿加入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A总是否在公司决策中负有更多过错,属于合伙内部追偿的法律关系,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终XX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内部追偿权不以对外责任划分为前提。


这起标的额逾两亿的纠纷,表面上是资本寒冬下的履约危机,本质上却是企业治理结构失衡后的风险外溢。它向所有创业者揭示了三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风控盲区。


第一,外部协议的签署必须与内部治理规则严格区分。 许多创始团队天真地认为,只要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听话的人就可以免于对外承责。这是一场危险的误判。在投融资法律实务中,资方是高度理性的,他们要求核心人物全部签字,就是要绑定所有人的人合性和信用背书。合伙人内部的“权责分配”若想对抗外部债权人,必须采用“让与担保”或“股权架构分层”等前置隔离手段,而非事后在诉讼中主张“我不拥有实际控制权”。对于A总的“一言堂”行为,B、C两位合伙人合理的救济路径,是在触发回购前根据公司法及章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而非在违约已成既定事实后再主张免除合同义务。


第二,“连带责任”是创始合伙人风控成本的最低估区。 许多企业在计算融资风险时,只算股权稀释的账面损失,鲜有人对“无限连带”的支付能力做压力测试。在上述案例中,A总作为技术股东,名下资产有限,若其无力偿还2.3亿元中的应有份额,按照连带责任规则,债权人完全可以就全部债权向经济实力更强的B总或C总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即便你只持有25%的股权,也可能在极端情况下承担100%的债务清偿责任。这种“全额兜底”的财务风险,必须在融资进入实质谈判阶段前,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尽的家庭财产与企业资产隔离规划,而非事到临头再向律师求助如何“解套”。


第三,危机应对的法律动作具有严格的时效性与程序性。 我们复盘该案卷宗时发现,B、C两位合伙人并非毫无法律意识,他们曾在回购事件发生前三个月,向A总发过一份《紧急风险提示函》,载明其反对意见。但是在诉讼中,这份函件被法院认定无法对抗投资方的请求权,因为该函件未送达投资方,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中形成有效记录。这提示我们:面对强势的创始伙伴,口头反对与私下抱怨不具备法律意义,必须通过正式的公司决议、书面异议函及公证送达等方式,将分歧同步给利益相关方,以固化证据链。


创始合伙人的“分手费”与“防火墙”:从一起股权回购案看企业风控的底层逻辑

这起案件给创投圈带来的启示是深远的。企业在草创期的“兄弟情谊”确实弥足珍贵,但在资本的显微镜下,任何含混不清的权力博弈都将被放大为致命的合规漏洞。创始合伙人之间的风控,不应是防范彼此背叛的“宫斗手册”,而应当是基于现代公司法体系下的权责清晰分配。既要维护核心人物的决策效率,又要为边缘合伙人设置合法的“退出阀门”和“责任豁免通道”。在签署每一份对赌协议或增资合同前,务必将“回购义务的按份承担”、“个人担保责任的排除”以及“治理僵局的预设仲裁机制”写进附属协议,并由各方独立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核对。


最终,这起案件虽以投资方胜诉告终,但没有人是赢家。A总的公司错失了上市窗口期,B、C两位创始人则背上了数亿元的债务枷锁。商业世界的残酷往往在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为内部治理的混乱买单。对于每一位怀揣梦想的创始合伙人而言,那支签字笔的重量,远比你想象的要沉重。在签署任何具有外部追责属性的文件前,请务必让专业律师为你画好那道隔离风险的“防火墙”,因为一旦协议落定,法律的天平只认白纸黑字,不认道德感动。


股权回购; 连带责任; 一致行动人协议; 企业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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