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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的股权激励,到底该值多少钱?这个问题在2024年之后被反复问起。答案并不统一,但一个来自上海金融法院的调解案例,把争议的坐标锚定在了“公允价值”与“合同对价”之间那道细窄的夹缝里。

行政诉讼 2026-08-21  阅读:383
围绕实习律师股权激励的价格争议,以一起上海金融法院调解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离职回购条款中原始出资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法律张力,揭示成熟股权与未成熟股权在定价上的实务差异,并为律所与律师提出激励方案设计的可操作建议;

该案的原告是某头部律所的一名涉外团队实习律师。2022年入职时,他与律所签订了一份《合伙权益认购协议》,约定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律所关联管理公司2%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条件是“执业满三年且年度考核合格”。2024年初,他因团队负责人离职被调整岗位,随后主动提出辞职。律所依据协议中的“离职回购条款”,以原始出资额1元/股回购其已成熟的1%股权。实习律师不服,认为该股权已随律所创收增长而大幅增值,要求按届时净资产对应价值(约每股28元)回购,差额近27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并非“能不能回购”,而是“回购价格如何确定”。律所主张,这属于带有强人身依附性的激励安排,离职即丧失继续持有的资格,回售价应回归合同约定。实习律师则提出,协议中“原始出资额回购”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他已实际工作并完成一年成熟期的前提下,该条款显失公平,实质上剥夺了他基于劳动贡献积累的财产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在调解阶段引入了一组关键数据:该律所近三年人均创收从180万元升至260万元,管理公司账面净资产由4000万元增至7200万元。法官向双方释明,若严格按照“1元回购”,实习律师的“激励”效果被完全抹平,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而被裁判调整;但若完全按净资产定价,又忽视股权激励中“锁定期”“服务期”的约束功能,对律所人才稳定机制形成冲击。


最终双方在接受第三方评估后达成调解:已成熟部分按每股9.6元回购,未成熟部分按原始出资额退回。这一“折中”并非和稀泥,而是划出了一条实务红线——激励股权的价格,不能只看纸面数字,而要区分“成熟股权”与“未成熟股权”,更要审查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实习律师的股权激励,到底该值多少钱?这个问题在2024年之后被反复问起。答案并不统一,但一个来自上海金融法院的调解案例,把争议的坐标锚定在了“公允价值”与“合同对价”之间那道细窄的夹缝里。

这个案例对法律行业有三层启示。第一层,律所合伙人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应主动引入“公允价值调整机制”,比如约定回购价需参考上一年度审计净资产或外部评估价,而非一刀切用面值。第二层,实习律师在签署认购协议前,应当看清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和计价方式,必要时将“离职原因”细分——因过错离职与因非自愿调岗离职,回购价格应有不同梯度。第三层,从监管趋势看,司法裁判正在将律师的职业成长视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纯粹的“象征性低价+绝对低价回购”模式,在个案中已不被无保留支持。


回到最初的问题:实习律师的股权激励多少钱才合适?这个案子的答案提示是——它既不应当低到让激励失去激励意义,也不应当高到让律所丧失人事调整的弹性。真正的合理价格,是在“劳动对价”与“资本增值”之间找到一个可解释、可验证的平衡点。风险提示是,实践中大量律所的此类协议仍停留在“模板抄袭”阶段,条款粗糙、计算缺位,一旦离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拥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与其事后博弈,不如事先把数字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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