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被称为“民告官”,在很多人眼中,这条路天然带着几分悲壮色彩。原告面对的是拥有庞大行政资源和专业法律团队的政府部门,程序繁琐、周期漫长,胜诉似乎总笼罩着一层迷雾。但在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更清晰的信号正在释放:行政审判正在从“程序空转”走向实质性化解争议,律师的专业策略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胜负的天平,并不总是倾向于权力的一方。
真正决定诉讼走向的,往往不是案由本身的新旧,而是律师能否在纷繁复杂的行政程序中,精准捕捉执法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履行上的“裂缝”。以我们团队在2024年代理的一起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为例,某大型建材企业因涉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范围越界开采,被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初审阶段,企业几乎陷入绝望,因为执法机关出具的测绘报告明确显示其开采范围超出了许可红线。
接受委托后,我们并未在“是否越界”这一事实层面与对方死磕,而是将审查焦点投向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自然资源部相关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必须进行集体讨论,且讨论记录应当存入案卷。我们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该案的完整执法卷宗。卷宗显示,该案的集体讨论记录形成时间竟早于调查终结报告的落款日期,且在讨论记录中引用的关键测量数据,与最终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存在无法解释的重大出入。
庭审中,我们并未纠缠于测绘精度这类难以撼动的专业结论,而是集中火力论证:集体讨论程序形同虚设,数据矛盾导致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诉讼策略避开了最具有对抗性的技术细节,转而攻击行政机关在内部决策流程中的程序瑕疵。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该案入选了所在省级法院当年度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深层变化:行政诉讼的胜诉把握,早已不再是单纯的“找关系”或“拼立场”,而是回归到法律技术本身的博弈。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的多个司法政策文件及公报案例中,反复强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原则,尤其是对程序正当性提出了更高要求。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决定,进一步强化了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这意味着,对于代理原告方的律师而言,胜诉的抓手往往隐藏在三个层面。其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即职权依据是否明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其二是事实认定的证据链条,是否存在孤证定案、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其三是程序履行的关键节点,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以及集体讨论等法定步骤。在大量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市场监管、环境处罚的争议中,实体结果往往难以逆转,但程序漏洞却如堤坝上的蚁穴,一旦找到并精准扩展,足以撼动整个行政决定的效力。
当然,强调程序审查并非鼓励“为程序而程序”的滥诉。真正有经验的行政诉讼律师,会将程序权利作为谈判砝码,以撤销判决为实现实质正义的铺垫。在上述案例中,判决撤销后,行政机关并未再次启动处罚程序,而是与企业就补缴资源价款、调整开采边界达成了行政和解协议。这种“程序博弈-实体和解”的模式,正在成为高端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流路径,既维护了行政权威的严肃性,又避免了企业因天价罚单陷入经营绝境。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行政诉讼胜诉率的提升,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始终同频共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大量争议在复议阶段被实质性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具有更强的对抗性。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常态化,也让庭上对话更趋理性。律师若能在庭前通过案例检索和类案报告,向法庭清晰呈现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或者通过对执法惯例的实证分析,证明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其说服力将远超空洞的“依法行政”口号。
回头再看“胜诉把握”这一话题,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案卷的厚度,也不是对法条的机械背诵,而是对行政权力运行逻辑的深刻理解。每一个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背后,都必然存在权力行使不当或恣意的痕迹。律师的工作,就是用严谨的法律推理,将这些隐藏在卷宗深处的痕迹,翻译成法庭能够识别的裁判理由。当越来越多的判决书开始详细回应代理意见、逐一论证证据效力时,行政诉讼的“技术红利”时代已经到来。对于企业法务和同行而言,修炼这份“在卷宗中见真章”的内功,或许比追逐任何一个风口案件都更具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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