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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律师会见申请再审:一场程序与实质的博弈

行政诉讼 2026-07-07  阅读:349
本文以创始合伙人律师代理的合同诈骗罪再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再审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法律依据与实务难点,探讨程序救济与实质辩护的双重策略,为律师同行及企业法务提供可操作的再审办案思路与风险防范建议。

2024年初,一起由某知名律所创始合伙人代理的刑事案件再审申请,在法律圈引发广泛关注罢了。该案中,当事人因商业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件进入申诉阶段后,这位有着三十年执业经验的创始合伙人律师,直接介入会见并提交了再审申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原审法院在定罪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要素认定存在明显瑕疵,而律师通过会见发现的关键证据,彻底动摇了原判决的事实基础。


这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商业纠纷刑事化的现象愈发突出。大量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存在程序瑕疵、证据不足等问题,申请再审成为最后的救济途径。而创始合伙人级别的律师亲自下场,往往意味着案件具有重大程序争议或法律适用障碍,其代理思路对同行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复盘:会见突破与再审路径

该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作为一家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在项目合作中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将合作方提供的预付款用于公司其他经营性支出,后因经营失败未能按期返还。原审法院以“虚构项目、骗取资金后用于挥霍”为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创始合伙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项工作便是申请会见。这在再审案件中并不容易——即便代理律师身份特殊,看守所仍可能以“案件已审结”为由拖延。但律师凭借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精准理解,坚持“申诉期间律师会见权不受限制”的法律立场,最终成功会见。会见中,当事人提供了关键信息:资金被挪用期间,其个人账户曾向合作方转账超过数百万元用于项目推进,且公司账目清晰可查。这一细节在原审中从未被提及。


律师随即调取了银行流水、公司财务凭证以及多名员工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24年5月,再审申请被省级高院受理,目前正在审查阶段。该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律师通过会见发现的新证据,直接指向原审对主观要件认定的错误,这种“程序救济+实质辩护”的双重策略,为类似案件打开了空间。


法律分析:再审会见的程序意义与实务难点

从法律层面看,律师会见权在再审阶段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并未明确这一权利是否覆盖申诉阶段。实践中,部分看守所以“判决已生效、不再属于在押犯罪嫌疑人”为由拒绝安排会见。这种观点忽略了关键的法律逻辑:再审程序的本质是纠错,申诉期间的被告人虽已被定罪,但其“申诉人”身份同样受律师帮助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7条中强调,申诉期间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应予保障。会见权作为阅卷权同等重要的基本权利,理应解释适用。创始合伙人律师在此案中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提前准备好生效判决书、申诉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明代理关系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二是依法提交书面申请并保留证据,为后续申请程序违法救济留足空间。


行业启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这一案例给律师同行的核心启示有三。其一,再审案件不应止步于书面阅卷,会见是发现新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最有效手段。许多案件的原审辩护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遗漏关键事实,代理律师必须亲自前往,亲口核实。其二,程序权利需要主动争取。看守所、法院的“不行”“不便”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律师需要敢于援引法条、敢于通过书面申请、监督电话等渠道维权。其三,商业纠纷刑事化案件的辩护重点应前置到主观故意的认定。原审法院容易将“客观上未归还”等同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律师需要通过会见和取证,还原当事人的真实行为逻辑。


对于企业法务和企业家来说,这起案件同样敲响警钟:一旦涉及刑事指控,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经验阅历、资源调配能力,很可能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选择一位具有程序救济经验的律师,尤其是在创始合伙人层面有实操经历的团队,远比单纯看律所品牌更为重要。


创始合伙人律师会见申请再审:一场程序与实质的博弈

再审的意义,不在于推翻判决本身,而在于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当创始合伙人律师走进看守所的那一刻,正是对法治精神最深沉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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