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律师劳动争议哪家强?一起标的上亿的“钉子户”案给出了答案
征地拆迁与劳动争议,看似分属行政法与劳动法两个领域,但在城市化进程与平台经济交织的当下,两者的边界正在模糊。当被征地农民以“劳动关系”为由索要安置补偿,当拆迁项目中的临时工主张同工同酬,传统的“征地找行政律师、劳动纠纷找劳动律师”的二分法已然失灵。近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标的额高达1.2亿元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不仅刷新了同类案件标的纪录,更让“征地律师劳动争议”这一复合型法律服务需求浮出水面。
案件缘起于某市旧城改造项目。2019年,某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将项目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清理、人员安置等工作整体发包给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随后招募了数百名当地村民从事拆除、搬运、巡逻等工作,口头约定按日计酬。2023年,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劳务派遣公司失联,数百名村民的工资与社保断供。更为棘手的是,村民们此前与村委会签订的“自愿放弃安置补偿协议”中,已将部分安置权益与“在项目内就业满三年”绑定。如今就业终止,开发商以“未满三年”为由,拒绝兑付安置房指标。
村民中有一位名叫老周的带头人,他的情况极具代表性。老周在项目中工作了四年,但劳动合同上签的是“劳务协议”,社保由一家外省空壳公司代缴。停工后,他不仅拿不到欠薪,连此前承诺的“就业置换安置房”资格也化为泡影。老周委托了当地一家以征地拆迁见长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并无太多劳动争议代理经验,但在检索最高法公报案例时,发现了一个关键支点:2021年最高法院在“张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案”中明确,即使名义上是“劳务协议”,只要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件,即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裁判规则,成为本案破局的钥匙。
代理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争议焦点从“欠薪纠纷”重构为“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进而延伸出两个连环诉求:一是确认老周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实际用工单位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满三年”系因发包方违约停工所致,主张开发商恶意阻却条件成就,应视为安置补偿条件已成就。这一法律逻辑的切换,将一起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升级为涉及劳动法、合同法、行政征收补偿政策的交叉诉讼。
庭审中,开发商抗辩称,老周等人系“临时性、辅助性”用工,且已通过劳务协议明确排除劳动关系。但代理律师引用了2023年人社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指引》,强调“不以协议名称规避法定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根据民法典第159条关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的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并履行安置房兑付义务。该案经二审维持,并入选该省高院“涉民生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超个案。它揭示了征地领域劳动争议的三个深层趋势。其一,规模化用工与政策安置挂钩,使劳动争议不再是简单的“讨薪”,而是涉及物权期待权的复合型纠纷。其二,劳务派遣、外包等灵活用工形态在拆迁项目中泛滥,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穿透多层级用工关系。其三,征地补偿政策中的“就业置换”条款,本质上是行政合同中的附条件民事行为,劳动法路径恰好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渠道。
对于正面临此类纠纷的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此案至少有四点实务启示。第一,不要被合同名称误导,要主动收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工作指令下达等客观证据,构建“事实劳动关系”的完整证据链。第二,征地项目中的劳动争议,往往牵出政府协议、安置政策等行政文件,应同步调取并研究其与劳动合同的衔接条款。第三,诉讼请求的设计要具有“穿透性”,将劳动债权与政策性福利一并主张,必要时引入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第四,群体性案件应注重“示范性诉讼”策略,先由个别劳动者完成胜诉判决,再依托生效裁判推动批量调解,降低全案维权成本。

征地与劳动,一个着眼土地权利,一个聚焦人身权益,但在制度变革的缝隙中,它们正汇聚成一股不容忽视的维权洪流。老周们赢得的不仅是安置房,更是一套将行政承诺纳入司法衡平框架的裁判智慧。对于律师而言,单一的执业标签正在失效,唯有打通部门法壁垒,才能在复杂社会冲突中找到那个最精准的请求权基础。这或许就是“征地律师劳动争议”这一新命题,留给行业最深远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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