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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推荐律师:一场法律信任链的断裂与重建

征地拆迁 2026-07-30  阅读:300
本文围绕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推荐律师这一现象,结合一起标的额超2亿元的股权投资纠纷案,分析公司治理与代理权限的法律边界。文章指出,当个人信任与公司治理发生冲突时,法院会从严审查代理权限的合规性,对企业创始人、执业律师和法院均提出实务建议,强调规则意识对创业公司法律安全的重要性。

2025年初,一起标的额逾2亿元的股权投资纠纷案在华东某中级法院开庭。原告方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合伙人,被告是曾与其并肩创业多年的另一位合伙人。庭审现场,原告方选择的代理律师并非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而是由其个人信任的一位行业内知名律师。这个看似寻常的“当事人指定律师”行为,却在庭审中引发了连锁反应——被告方当庭质疑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理由是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方可聘请外部律师。


这起案件的背后,牵出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创始合伙人以个人身份推荐的律师,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当个人信任与公司治理发生冲突,法院如何审查代理权限?这一现象折射出的,是创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深层法律风险。


案例还原:个人推荐引发的代理权争议

让我们回到这起典型案例。2018年,张华(化名)与李明(化名)共同创立一家科技公司,张华持股40%并担任董事长,李明持股35%担任CEO。公司初创期,两人配合默契,公司估值在2022年达到峰值15亿元。但是随着行业周期调整,双方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严重分歧,最终导致李明被罢免CEO职务。李明随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指控张华侵害公司利益。


张华为应诉,找到一位曾帮助其处理过家族事务的资深律师王强。王强律师在业界以处理公司控制权纠纷见长,很快投入案件准备。但在第一次庭审中,李明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异议:依据该公司章程第48条,公司重大诉讼聘用律师需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而张华作为董事长,虽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但“重大诉讼”的界定标准在章程中并未明确。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均经过董事会讨论。这一次,张华未召开董事会便直接与王强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以“公司为委托人”的名义盖章。问题在于,公司公章由张华控制,而李明一方主张,该公章的使用同样需要董事会授权。


最终,法院认定代理权限存在重大瑕疵,要求张华在15日内补正董事会决议。而由于嘛董事会中双方支持者人数持平,决议迟迟无法通过,案件被迫中止审理四个月,期间公司核心业务因资金被冻结而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分析:公司治理与代理权限的边界

这起案件暴露出初创公司常见的治理盲区。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公司委托律师应当由公司意思机关作出决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授权,否则董事长个人并不当然拥有为“重大诉讼”聘请律师的独立决定权。


实务中,法院在审查代理权限时,通常会关注三个维度:


一是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如果章程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有清晰规定,法院会严格审查该程序是否被遵守。本案中,章程第48条虽未明确定义“重大诉讼”,但结合公司历史惯例——所有超100万元诉讼均经董事会讨论——法院倾向于认定该诉讼属于“重大”。


二是公章管理制度的实质合规。公章使用并不等同于公司意志,尤其是当公章持有人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1280号案中明确,公司公章即便真实,但若使用违反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程序限制,则不能当然认定该盖章行为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代理律师的审查义务。王强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仅要求查看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条款,未进一步核实该次委托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有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可能面临执业风险。


行业启示:信任不能替代规则

这起案例带给法律实务界的启示是多层次的。


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推荐律师:一场法律信任链的断裂与重建

对企业创始人而言,必须认识到“个人信任”与“公司治理”之间的本质区别。当创始合伙人以“自己人”的身份推荐律师时,代理关系实质上是创始人个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纽带,而非公司与律师之间的专业委托。一旦这种个人信任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偏离,代理权限就会成为诉讼中的软肋,甚至被对方利用为程序性攻击的突破口。


对执业律师而言,接受公司委托时必须完成“穿透式审查”——不仅要看公章和营业执照,更要核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尤其是当委托人是公司主要股东或创始人时,应主动询问其他股东的意见,或至少要求出具明确的董事会授权文件。这样做既是对自身执业安全的保护,也是提升专业服务深度的体现。


对法院和仲裁机构而言,在审理涉及公司代理权限争议的案件时,不应仅以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作为认定公司意思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穿透形式看实质,对公司内部治理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查,防止程序瑕疵被当事人作为拖延诉讼的工具。


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但经验不能替代规则。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推荐律师,本应是创业公司灵活运用人脉资源的体现,却因治理结构的疏漏演变为一场程序危机。当信任的链条断裂,唯有基于规则的重建才能恢复秩序。对于在创业路上奔跑的企业家而言,比找到一个好律师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让好律师能够依法履职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不仅关乎一场诉讼的成败,更关乎企业长治久安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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