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工伤认定:一场关乎职业身份的法律突围
工作第三天,尚未领到第一笔工资,实习律师小周在一场外出送达法律文书的途中遭遇车祸,小腿粉碎性骨折。当她向律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等来的却是社保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实习关系”。这个结论让小周难以接受,也让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陷入了舆论的漩涡。
这并非孤例。近年来,伴随法律行业人员流动加剧,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在执业活动中受伤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障的争议不断浮出水面。2024年,一起由华东地区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典型案件将这一矛盾推向公众视野。
该案当事人是一名在律所工作已满一年的实习律师,日常承担案件卷宗整理、陪同会见、法院立案等实质性工作,按月领取固定报酬。一次外出调查取证途中,其驾驶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左臂桡骨骨折,医疗费近四万元。律所为其申报工伤后,社保部门以“实习律师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由拒赔。律所随即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团队介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核心问题:实习律师能否被认定为“劳动者”?社保部门认为,实习律师依据《律师法》规定必须经过一年的实习期才能申请执业证,其身份具有“过渡性”,与律所之间不构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代理律师则指出,该实习律师已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接受律所考勤管理,完成律所指派的指派性任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实习律师的“实习”性质,与在校学生毕业前的“教学实习”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执业必经的职业阶段,后者是教育过程的延伸。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社保部门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实习律师虽处于执业过渡期,但其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的事实清楚、报酬明确、管理关系显著,不应以身份称谓否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这一判决在行业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不止于判决结果,更在于其折射出的制度盲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参保范围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习律师的身份认定在行政实践中长期模糊化。部分律所为节约成本,不与实习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实习补贴”,导致实习律师在实际执业活动中既无劳动关系保障,也无法以“个体工商户”身份自行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他们往往只能依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维权,而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门槛、赔偿标准与工伤认定存在显著差异,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额差距可达数倍。
对于律师行业而言,这一判例的价值远超个案本身。它提示所有律师事务所重新审视人力资源合规体系:实习律师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用清晰的条款界定实习期、工作与报酬支付方式。更重要的是,律所应当将实习律师执业活动中的风险纳入统一的用工管理框架,而非将其视为“编外人员”。从行业治理的角度看,若实习律师的工作保障长期缺位,不仅损害年轻法律人的职业安全感,也将削弱整个律师行业的人才吸引力。
幸运的是,2025年以来,多省份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始联合发文,明确将实习律师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律所以单位名义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政策层面的纠偏,呼应了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实质认定的回归。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从来不只是专业能力的培养,更应包含对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基础权利的托底。
小周最终同样通过行政复议获得了工伤认定。她说,自己并不想成为什么“维权典型”,只是希望在成为律师之前,法律能先保护一次她。一个行业对年轻人最大的尊重,或许就是让他们在执业的第一天就确信: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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