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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咨询费:一场关于信任、利益与边界的法律博弈

民间借贷 2026-07-07  阅读:404
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并向公司索要高额咨询费,本质是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司法实践要求创始人举证服务超越职权范围且程序合规,否则将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企业应通过章程和协议明确权责边界,确保关联交易经合法程序批准。

创业合伙关系,往往始于激情与信任,终于利益与规则呢。当曾经的创业伙伴对簿公堂,创始合伙人亲自代理庭审,并向公司索要高达数百万元的“咨询费”,这种看似荒诞的场景,却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真实上演。这类案件不仅考验着法律对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界定,更拷问着创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底层逻辑。


一纸咨询合同背后的利益暗流

2024年,某省级高院终审的一起案件引发法律圈广泛关注。A公司由三名创始人共同设立,其中创始人李某持股40%并担任CEO。公司发展至B轮融资后,因经营理念分歧,李某被董事会罢免。离职后,李某拿出一份《咨询服务协议》,称其在两年内为公司提供战略规划、融资对接、重大诉讼代理等“咨询服务”,要求公司支付咨询费380万元及违约金。


这份协议签署于公司成立初期,仅有李某个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创始合伙人,其日常决策、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本就是CEO职责范围,所谓“咨询”实为职务行为,不应额外取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创始合伙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公司股东、高管,又可能基于特定协议成为服务提供方。但本案中,李某未能证明协议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其主张的服务与CEO岗位职责高度重叠,最终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合伙关系与合同关系的边界何在

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深层法律问题:创始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天然排除了其以独立主体身份与公司交易的可能?


从公司法角度,创始合伙人同时具备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重身份。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更不能与公司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咨询费:一场关于信任、利益与边界的法律博弈

《公司法》第148条明确列举了董事、高管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创始合伙人向公司收取咨询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咨询确实超越了其职务范围,二是交易经过合法程序批准。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三个维度审查:该服务是否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是否属于创始合伙人法定或约定的职责范围、程序上是否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如果创始合伙人主张的“咨询”本质上就是行使CEO职权的日常表现,法院很难支持额外的费用请求。


程序合规是保护自己的最好盔甲

对企业而言,这一案例的价值在于警示:与创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都必须在阳光下运行。


首先,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创始人、高管的职责边界和报酬体系。如果创始人确实提供了额外服务,比如为公司处理其专业领域之外的重大诉讼,应当签署书面的专项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计费标准,并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其次呢,关联交易的合规程序不可省略。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与董事、高管的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回避表决、信息披露等程序。即便是不上市的创业公司,也应当参照这一逻辑,确保交易经得起事后审查。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李某的败诉并非因为“咨询”本身不成立,而是因为他无法证明职权与服务的分离,更无法证明程序的合规。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创始人不能一边领取经理工资,一边就同样的事务再向公司索要“咨询费”。


创业初期的信任固然珍贵,但真正能够跨越利益冲突的,从来不是口头承诺,而是建立在一纸纸协议之上的规则意识。创始合伙人代理庭审并就同一事务收取咨询费,这类案件的增多提醒我们:合伙创业,越早谈规则,越少谈感情。当信任需要被白纸黑字确认时,这才是对彼此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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