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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理的暗礁:一纸代持协议背后的控制权之战

新闻资讯 2026-08-29  阅读:305
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隐名股东如何维权?本文通过一起标的额逾两亿元的典型案例,分析代持协议效力认定与利益清算规则,揭示司法裁判在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逻辑,为企业法务与投资者提供实务指引;

在企业投融资的隐秘角落,股权代持长期扮演着“隐名合伙人”的角色。出资人躲在幕后代持人名义之下,既规避了身份限制,又保全了投资收益。但是,当利益格局生变,这层看似牢固的信任纽带,往往成为纠纷爆发的导火索。2024年,一起由长三角某头部律所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将这一领域的法律暗礁再次推到公众面前。


案情并不复杂,但细节足以让每一位企业家脊背发凉。苏州某智能制造企业(下称A公司)的创始人李某,因早年身份限制,与好友王某签订代持协议,由王某持有A公司30%股权。七年间,A公司从作坊式工厂成长为估值逾八亿的“准独角兽”,李某继续经营,王某则从未参与管理,仅按期收取分红。转折发生在2023年,A公司启动Pre-IPO轮融资,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股权代持结构,要求清理。李某遂要求王某配合将股权过户回自己名下。王某却以“代持协议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上限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拒绝过户,并同步向A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要约。


代理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的核心争议并非代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而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间的张力。代持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内部效力应予以认可。但王某手握的,是另一种抗辩逻辑:代持行为规避了行业准入监管,直接动摇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基础。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某部分抗辩,判决代持协议无效,驳回李某确权请求。舆论哗然,这似乎意味着出资人将血本无归。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调整思路,将诉讼重心从“协议效力”转向“不当得利返还”。既然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王某所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款及其孳息,便失去合法持有依据。律师团队重新梳理七年间A公司的分红记录、王某名下股权的增值来源,以及李某作为隐名股东在历次股东会决议中的实际参与痕迹,构建起一套“事实股东”的证据链。终审法院采纳了这一逻辑,虽然维持代持协议无效的认定,但判决王某返还李某全部出资款及按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同时认定李某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权益。判决一出,行业解读为“合同无效,但利益归位”的典型范例。


这起案例的标本意义,远超个案胜负。它揭示出股权代持领域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理困境:协议无效的后果,不应成为违约方攫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现行司法解释强调代持协议的内部效力,却在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之间留下模糊地带。当协议因违反监管规则而无效时,法院的角色不应是简单宣告无效就黯然退场,而应通过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制度工具,实现利益的再平衡。


对于企业法务与投资者而言,这桩案件提供了三条实务指引。其一,代持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协议无效后的清算规则”,包括出资款返还的计息方式、股权增值部分的分配比例,以及代持期间表决权行使的授权边界。其二,隐名股东应保留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质证据,如历次股东会表决记录、对重大经营事项的书面确认,这能在协议被认定无效后,为“事实股东”地位提供支撑。其三,在涉及Pre-IPO、并购重组等敏感节点时,应主动披露代持结构,主动清理比被动爆雷更具谈判空间。


股权代持的本质,是法律形式与商业实质的暂时错位。当监管收紧或利益冲突激化时,这种错位会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司法裁判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意思自治之间,需要更精细的平衡术。本案的终审结果,至少在“无效不获利”的原则上给出鲜明态度,也为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代持安排,敲响了一记合规的警钟。商业世界没有永恒的暗箱,只有基于透明规则博弈后的稳定预期。这一纸判决,或许正是市场走向规范化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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