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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股权暗战:一份代持协议如何让创始合伙人赔掉两千万

新闻资讯 2026-10-24  阅读:166
本文以北京某律所三位创始合伙人因代持协议引发的股权纠纷为切入点,梳理法律工作室股权架构中"重分配轻治理""内部协议替代登记公示""退出机制缺位"三类典型问题,结合二审判决的法律逻辑,提出权责清晰、名实相符、可进可退的架构设计思路,为法律服务机构及专业服务类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一起标的额并不惊人的股权纠纷,却在近两年的法律圈内被反复提及呢。原因不在于案情多么离奇,而在于它几乎踩中了法律工作室类机构股权架构设计的所有雷区:代持、口头约定、分红权与控制权错配、退出机制缺位。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公开后,多位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在内部研讨中将其称为"律所版股权教科书"。


案件的主角是北京一家成立逾十年的中型律师事务所。2013年,三位执业多年的律师张某、李某、王某决定共同设立一家合伙制律所,出于对当时合伙制律所出资人数限制的顾虑,三人商定由张某一人作为登记合伙人,李某与王某的权益通过一份《内部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核心条款只有寥寥数语:李某、王某各享有律所20%的"净收益分配权",但"不参与日常管理,重大事项由三人协商"。


这份协议在此后十年间从未修订。直到2022年,律所年创收突破四千万,张某引入外部资本设立了一家法律服务公司,计划将律所部分非诉业务平移至公司运营。李某与王某认为此举实质架空了他们在律所中的权益,要求按20%比例分配公司股权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内部合作协议》有效,但仅支持了收益分配请求,驳回了股权确认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同时判令张某向李某、王某分别支付过去三年少分的收益款共计两千余万元。


真正值得法律人咀嚼的,不是这个赔偿数字,而是判决书里那段关于"名实分离"的论述。法院指出,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名为合作,但从出资、经营、风险承担等实质要素看,更接近隐名合伙。但是,鉴于李某与王某从未在工商登记或合伙协议中体现为合伙人,其权利基础只能落在合同债权上,而非股权或合伙份额。这意味着,他们无法主张知情权、表决权,更无法阻止张某引入新主体。两千余万元的收益赔偿,看似不菲,实则是十年间本应获得的分配额的追偿,与控制权毫无关系。


这个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它把法律工作室股权架构中最常见的三种认知偏差摊开了。


其一,把"分钱约定"当成"股权安排"。法律工作室尤其是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长期存在重分配、轻治理的惯性。合伙人之间往往只谈比例、不谈机制,代持协议里写清分红比例便以为万事大吉。但股权架构的核心从来不是分配,而是决策权、退出路径与风险隔离。本案中李某、王某手握20%的收益权,却在律所发展方向上没有任何否决权,这种"有收益无治理"的结构,在业务平稳期尚可维系,一旦出现战略分歧便瞬间失衡。


其二,用内部协议替代登记公示,忽视对抗效力。代持在法律圈并不罕见,但很多从业者混淆了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协议在三人之间有效,不等于能对抗第三人。当张某以登记合伙人身份对外设立公司、签署合同,李某与王某的合同权利无法穿透至新设主体。这一点在判决中虽未展开,但直接决定了原告只能追偿收益、无法主张公司股权的结果。


其三,退出机制长期缺位。本案三人合作十年,协议中竟无一字涉及合伙人退出、份额回购、估值方法。二审法官在说理部分专门提到,因缺乏约定,法院只能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处理,无法参照合伙份额转让的商事惯例。这给所有法律工作室提了个醒:股权架构不是设立时的静态文件,而是需要随业务演进动态修订的活文档。


从行业视角看,近三年法律服务机构股权纠纷呈上升趋势,争议焦点正从"分多分少"转向"谁说了算"和"怎么退出"。多家头部律所在官网公布的专业化改革方案中,已将"一体化治理结构"列为核心议题,部分规模所开始引入外部法律顾问对内部合伙协议进行合规审查。这类动作背后,是对上述案例风险的集体回应。


对法律工作室而言,股权架构设计的要义不在于复杂,而在于权责清晰、名实相符、可进可退。登记层面能体现的,尽量体现;不能体现的,用完备的协议补足治理条款与退出条款;涉及外部合作的,提前设定防火墙。一份写清楚的协议,胜过十份事后补救的承诺。这个案件留给行业的,不是两千万元的赔偿数字,而是一个朴素却常被忽略的常识:股权安排的本质,是把最坏的情况想在前面。


律所股权暗战:一份代持协议如何让创始合伙人赔掉两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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